保税科技: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7-10-25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7-046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借款本金 9,586,749.98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 2017 年三
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 元。具体金额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 05
民终 658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 15 日,扬州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原告肖菲诉
被告邬品华归还原告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
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7 年 5 月 19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
0582 民初 34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邬品华应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肖菲支付借款本金 9,586,749.98 元及利息
(以 7,777,244.44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7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被告邬品华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了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6 月 3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6-027《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2017-024《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5,100 元,由上诉人扬州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 2017 年三季度计提预计负债-17,561,017.95 元。
具体金额将视本案最终执行结果而定。如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 05 民终 6583 号】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