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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9-019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1,065.56 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于荣
祥的再审申请,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再产生影响。


    近日,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
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561 号】。
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
定: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30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
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及至实际归还日的
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7 月 1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 14,724,621.18
元,利息 1,658,924.27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扬州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
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
上诉。
    2018 年 4 月 13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苏民终 1330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终 1330 号】。
判决及裁定如下:(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
00136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2)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于荣祥
5,357,689.25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5,357,689.25 元为计算基数,按约定
月利率 1.8%标准,从 2014 年 2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第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于荣祥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563 元,由于荣祥负担 87,933 元,由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扬州公司共同负担 47,630 元。本判决及裁定为终审判决及裁定。扬州
公司已按照判决及裁定书的要求支付了全部款项 10,215,028.07 元。
    2018 年 12 月 4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苏民申 5571 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
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 年 12 月 21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
苏民申 557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荣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 年 1 月 28 日,扬州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书》【(2019)最高法民申 561 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
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11 月 5 日、2016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4 月 14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 5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4-048《公司涉
及诉讼公告》、2016-043《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24《关于诉讼终审
判决的公告》、2018-028《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74《公司
收到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8-076《公司关于收到<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2019-002《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
告》。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荣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本次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