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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关于公司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10-22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9-038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①与天津临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临港国贸”)案尚未开庭;②与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
海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①与天津临港国贸案:被告;②与中交海
洋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①与天津临港国贸案:人民币 100,348,000 元;②与中交
海洋案:人民币 526,994,5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概述及进展
    (一)“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相关概述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张
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自 2019 年 9 月份
以来,10 家单位携带伪造单证前来提取货物,长江国际知悉上述情况后立即向
公安机关报案。9 月 24 日,长江国际收到张家港市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单》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36)。截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破调查过程中。
    (二)“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相关进展
    公安机关已就“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并针对“长江国际被伪
造公司印章案”涉案单位积极进行印章取证调查,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推进
相关案件的侦查工作,以查清案件事实。
    近日,公司收到 1 份张家港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张公(港
区)鉴通字(2019)2335 号】,鉴定结论为“编号为 NO:ZM1904-07695 的张家港
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货权转移入库凭证的检材上的‘张家港保税区长
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仓库专用章’红色印文与长江国际印模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DG1905-014-1、DG1903-080-2、DG1903-080-1 的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进口货物入库单、编号为 ZM1901809873 的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
限公司货权转移入库凭证上的‘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仓库专用
章’红色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三)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事件引发的诉讼情况
    公司已就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事件引发的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兴际华”)起诉长江国际的情况进行了披露。近日,公司又陆续收
到与“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相关的另外 2 宗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相关案件情况
    (一)与新兴际华相关案件情况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单>、<应诉通知书>
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新兴际华以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武汉海事法院
起诉长江国际(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36)。
    (二)与天津临港国贸相关案件情况
    近日,长江国际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9)鄂 72 民
初 1491 号】,天津临港国贸以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武汉海事法院起诉
长江国际。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临港国贸;被告:长江国际
    第三人:江阴赛洛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
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禹尧”)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乙二醇 23500 吨;(2)如被告无法交付,则判令
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348,000 元;(3)本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10 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开户备案手续。8 月初,原告与第
三人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向江阴赛洛玖采购乙二醇
11000 吨、向江苏禹尧采购乙二醇 12500 吨。8 月 21 日,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
分别出具《货权转让书》,指示被告将其分别保存在被告库区的 11000 吨、12500
吨乙二醇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被告根据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的指示开具了《货
权转移入库凭证》,确认其保有相应存货并将货权转至原告名下。9 月 10 日,
原告业务人员与原告下游买家前往被告库区办理货权转移手续时,被告不认可有
相应存货,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或依原告指示将货权转给下游买家。
    (三)与中交海洋相关案件情况
    近日,长江国际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
事裁定书》【(2019)津 03 民初 272 号】。中交海洋以仓储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天津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江国际,并申请冻结长江国际相关财产。
    1、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交海洋;被告:长江国际
    (2)原告的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向原告交付库存的乙二醇货物 12.18 万吨;②如果被告无法向原
告交付库存的乙二醇货物 12.18 万吨,则按照货物价值人民币 526,994,500 元向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③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1 月 8 日,原告、被告签署《散装液体化工货物港口作业合同》。
后原告分别向案外人天津临港国贸、张家港凯富龙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
市俊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江阴赛洛玖购买了已被储存在被告处的 12.18 万吨
乙二醇货物,由买卖双方凭被告出具的《货权转移入库凭证》的方式进行交割。
前述货物在原告交付货款后均已完成交割,被告向原告开具了《货权转移入库凭
证》。根据被告 2019 年 8 月 1 日向原告出具的《库存报告》显示,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被告处共仓储原告货物 13.93 万吨。后原告陆续对外出售部分货物,
尚余库存货物 12.18 万吨仍在被告处仓储。但在 2019 年 9 月,当原告找被告核
对库存情况时,被告却提出原告并无库存在被告处。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江国际名下的银行存款 526,994,500 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当于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公司及长江国际核查:
    1、天津临港国贸提供的涉及长江国际的证据核查情况:①印鉴备案表、②
《货权转移入库凭证》均系伪造。
    2、中交海洋提供的涉及长江国际的证据核查情况:①中交海洋在起诉状事
实及理由中所提及的,长江国际向其开具的《货权转移入库凭证》、《库存报告》
均系伪造;②2019 年 9 月,中交海洋找长江国际核对库存情况时,长江国际提
出中交海洋并无库存在长江国际处,并向其出具了《零库存说明》;③中交海洋
与长江国际签署的《散装液体化工货物港口作业合同》为真实合同,但截至本公
告日,未发生双方所约定的港口作业内容。
    3、目前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事件引发的三起诉讼中涉及的《货权转移
入库凭证》均系伪造,并非长江国际出具,因此长江国际库存中并无上述《货权
转移入库凭证》对应的货物;相关单位携带伪造单证前来长江国际提取货物时,
长江国际予以拒付。
    截止本公告日,长江国际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同时部分土地使用权等资
产已被查封。目前该事项对公司日常资金支付结算等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
响。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账户冻结,同时,公司将积极通过法律手段
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