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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电力:公司债券“14国电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9-06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 2017-55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 02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 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 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4国电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12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9 月 13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摘牌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4

国电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3 年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4 国电 01(122324)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5 亿元

    5.债券期限:3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1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852 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9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2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10%,每手“14 国电 01”(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1.00 元(含税),兑付本
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9 月 12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9 月 13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4.摘牌日:2017 年 9 月 15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国电 0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本金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3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4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张培、李准
    电话:010-58685107、010-58685116
    传真:010-64829902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张丹蕊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484
    传真:010-56839400
    邮政编码:100032
    3.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5
传真:010-60833504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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