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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劝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2-13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劝业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和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
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公告”)。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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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并说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
理人可以出席会议等事项。
    2018 年 2 月 12 日下午 15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九楼九重
天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970,84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76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18 年 2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与网络投票表决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72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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