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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劝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01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劝业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
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公告”)。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
象、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会议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等,说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及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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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等事项。
    2018 年 10 月 31 日 15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九楼九重天会
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479,34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1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与网络投票表决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95,141,235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22.8558%。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何海颖女士、华永
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董事庞伟先生、司永胜
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本次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为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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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方式为现
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员工代表、一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经现场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
所留档。




                             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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