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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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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发布公告《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45 日。另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
站(http://www.hkex.com.hk)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布《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公司并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函》。

     此 外 , 公 司 于 2018 年 6 月 1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kex.com.hk)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 13:30 在上海好望角大饭店
五楼周鸣厅(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500 号)召开;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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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2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85,375,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04201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
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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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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