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 414 号] 2017 年 8 月 29 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 414 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四川长虹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 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 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8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合计 315 名,代表股份 1,209,234,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951%。 除上述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6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2 法律意见书 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80,731,623 97.6429 25,669,579 2.1227 2,833,200 0.2344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80,731,623 97.6429 25,669,579 2.1227 2,833,200 0.2344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67,762,911 69.9773 26,810,379 27.6865 2,262,200 2.3362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67,762,911 69.9773 26,810,379 27.6865 2,262,200 2.3362 3、审议通过《关于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 2500 万美元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A 股(含恢复表 1,179,761,023 97.5626 27,289,279 2.2567 2,184,100 0.1807 决权优先股) 普通股合计: 1,179,761,023 97.5626 27,289,279 2.2567 2,184,100 0.1807 4、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票)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4.01 赵勇 1,178,584,369 97.4653 是 4.02 李进 1,187,066,739 98.1668 是 4.03 李伟 1,184,157,788 97.9262 是 4.04 杨军 1,182,077,345 97.7541 是 4.05 邬江 1,182,781,154 97.8123 是 5、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 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票)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5.01 周静 1,180,737,841 97.6434 是 5.02 李东红 1,181,419,471 97.6997 是 5.03 马力 1,184,203,486 97.9300 是 6、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票)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是否当选 决权的比例(%) 6.01 余万春 1,180,977,954 97.6632 是 6.02 范波 1,181,035,490 97.6680 是 6.03 王文生 1,184,086,587 97.9203 是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 2、4、5 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事项;议案 2 为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事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6 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4 法律意见书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长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