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10-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62676960
                               电子信箱: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会公告 2014 年第 2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发展总公司的委托,行使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持有的上海临
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而编制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应具有以下含义:


临港资管/收购人          指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
一致行动人               指
                                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上市公司        指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48.SH)

漕总公司                 指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浦江公司                 指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临港集团                 指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资公司                 指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高科技园                 指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科技绿洲                 指   上海科技绿洲发展有限公司

南桥公司                 指   上海漕河泾奉贤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欣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华万国际物流
华万公司                 指
                              (上海)有限公司”

双创公司                 指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天健置业                 指   天健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久垄投资                 指   上海久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莘闵公司                 指   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华民置业                 指   上海华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蓝勤投资                 指   上海蓝勤投资有限公司

工开发                   指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有限)

科创中心                 指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临港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证券代码:

上市公司股票             指   600848.SH)及人民币特种股股票(B股,证券代码:

                              900928.SH)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市漕河

                              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的委托,行使上海市漕河泾新
本次收购                 指
                              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持有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的行为

《收购报告书》           指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关于买卖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自查报告》             指
                              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法律顾问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
《收购管理办法》         指
                              理委员会令第108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系
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
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1)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临港资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             顾伦

  注册资本               215,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 600 号 12 号厂房 501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12114170D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综合配套设

  主要经营范围           施的投资、开发和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34 年 8 月 11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漕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桂恩亮

  注册资本               142,487.289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 900 号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13220710X0

                         开发建设及举办各类企业,外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按章程);

                         自营和代理国家规定的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

  主要经营范围           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土地使用管理,房产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营业期限               1988 年 7 月 23 日至不约定期限

  登记机关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邰惠青

  注册资本               10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星路 789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75030138X9

                         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房地产经营;实业投资、项目

                         投资开发;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商务咨询服务

  主要经营范围           (除经纪);会展会务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安

                         装、装饰及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宾馆管理;餐

                         饮企业管理;商场管理;超级市场管理;汽车零配件经营及服务;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3 年 5 月 9 日至 2053 年 5 月 9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2、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
大的债务;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涉嫌重大违法行
为;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临港集团持有临港资管100%股权,持有漕总公司85.54%股权,持有浦江公
司100%股权。因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临港
集团。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临港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家平

 注册资本                705,2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 555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47623351

                         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市政基础设备开发投资,综合配套设备开发投资,

 主要经营范围            兴办各类新兴产业,货物仓储,投资项目的咨询代理,科技开发,

                         受理委托代办业务(除专项规定),信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3 年 9 月 19 日至 2053 年 9 月 18 日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临港资管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
示: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漕总公司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图所示: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股权控制
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明显与证券市场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收购人临港资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王鸿伟               董事长              中国            否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陆春                  董事            中国            否

     张四福                  董事            中国            否

       翁巍                  董事            中国            否

       顾伦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否

     沈红卫                  监事            中国            否

       杨菁                  监事            中国            否



     (2)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漕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桂恩亮                 董事长            中国            否

     张黎明                副董事长           中国            否

       杨菁                  董事             中国            否

       孙萌                  董事             中国            否

     庄伟林                  董事             中国            否

       翁巍                  董事             中国            否

     王鸿伟                  监事             中国            否

     孙雯莉                  监事             中国            否

     袁国华                  监事             中国            否

       詹锋                 总经理            中国            否



     (3)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张黎明                董事长            中国             否

     孙萌                 董事              中国             否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家居留权
     翁巍                 董事               中国             否

     张勇                 董事               中国             否

     李岗                 董事               中国             否

    施决兵                监事               中国             否

    周广宇                监事               中国             否

     张波                 监事               中国             否

    邰惠青                总经理             中国             否



     2、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影响
本次收购的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受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情形。
     (五)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临港集团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临港集团除间接持有上海临港的股份外,不存在持
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以上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一
致行动人漕总公司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 【依法
       上海松江漕河泾小
  1                        2 亿元     30.00%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额贷款有限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
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临港集团出具的说明,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港集团通过漕总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松江漕河泾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漕河泾小贷公司”)30%股权、通过工开发间接持有
漕河泾小贷公司15%股权、通过上海临港商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漕河泾
小贷公司15%股权,故临港集团间接合计持有漕河泾小贷公司60%股权。除上述
情况外,临港集团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
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比例达到5%以上的情况。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说明,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为优化临港集团内部治理结构,理顺临港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安排,提升
上市公司运营与决策效率,漕总公司通过投票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海临
港749,489,7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38%)对应的全部投票权
委托给临港资管行使。
      本次投票权委托双方漕总公司及临港资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临港
集团。本次收购系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投票权委托。
      (二)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1、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授权和批准
      (1)2019年8月28日,漕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投票权委托事项,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同意与临港资管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2)2019年8月28日,临港资管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投票权委托事项,
并与漕总公司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临港
资管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在现阶段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未来增持股份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履行如下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
之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会减少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且不存在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收购方式
     (一)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采取投票权委托的方式,临港资管接受漕总公司委托,行使漕总公
司持有的上海临港749,489,779股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投票权,2019年8月28日,临
港资管与漕总公司签订了《投票权委托协议》。
     (二)《投票权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
     1、委托的股份数量
     漕总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749,489,7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39.38%)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给临港资管行使。
     2、委托的具体事项
     (1)临港资管在委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
司章程,独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a.代为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b.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c.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
或限制委托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
     (2)漕总公司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在《投票权委托协议》有效期间,漕总公司始终将其持有的全部上市
公司股份投票权委托给临港资管行使,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事项而导致漕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的,《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的
投票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3、委托期限
     《投票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的三年,委托期限届满前,若
任意一方书面确认不再续期,则《投票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或重新缔约,否则
委托期限可自动延长三年,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双方另确认,委托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据前述约定提前
终止本协议:
     (1)自《投票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漕总公司或临港资管任何一方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时;
     (2)临港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安排发生变化的;
     (3)《投票权委托协议》明确约定的其他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之情形发生时。
     4、股份转让及股份质押
     (1)如漕总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对该等股份进行质押,应
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临港资管。
     (2)因股份转让导致漕总公司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投票权委托协议》
约定的投票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5、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
     (2)在如下条件均获满足之日生效:
     a. 漕总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已批准本次委托事项;
     b.临港资管内部决策机构已批准接受该等委托;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c.证监会已同意本次投票权委托可豁免以要约方式进行。
     6、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协议生效后,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如临港资管利用受托地位侵害漕总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利益,或临港资
管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漕总公司应书面通知临港资管消
除该等违法情形,若临港资管自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
或消除影响的,漕总公司可以立即单方撤销本次委托或解除《投票权委托协议》。
     (3)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临港资管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临港资管持有上海临港
403,473,115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海临港总股本的21.20%。本次收购
完成后,临港资管于本次收购前所持上海临港的所有股份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漕总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漕总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749,489,779股股份,均为限售股,占上海临港总股本的39.38%。本次收购完成后,
漕总公司于本次收购前所持上海临港的所有股份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内不得转让。
     根据浦江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浦江公司持有上海临港
118,137,384股股份,均为限售股,占上海临港总股本的6.21%。本次收购完成后,
浦江公司于本次收购前所持上海临港的所有股份自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内不得转让。
     综上,本次收购涉及的漕总公司持有的上海临港股份均为限售股,但本次收
购不涉及股份转让或过户,仅系漕总公司与临港资管之间的投票权委托,因此不
会对本次收购构成法律障碍。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资金来源
     根据临港资管和漕总公司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漕总公司及受
托方临港资管未对投票权委托事项的费用进行任何约定,且本次收购不涉及股份
过户,因此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完成本次收购后的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来十二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
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来十二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需要进行重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
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2019年8月,经收购人临港资管及其一致行动人漕总公司分别推荐,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临港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
陆雯女士、詹锋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
     (四)公司章程修订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具体计划。
     (五)员工安置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员工
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六)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
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
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上市公司独立性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临港集团、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严格履行其分别于本次收购前出具的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临港章程的要求,保证上海临港在人员、资产、财务、经营、
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1、人员独立: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
独立于本公司。
     2、资产完整: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的资产完整,保证不占用其资金、资产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海临港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单独
或一致行动的途径或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海临港关于资
产完整的重大决策事项。
     3、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海临港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公
司不与上海临港共用一个银行账户;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能依法独立纳税;本公
司保证上海临港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海临港的资金使用。
     4、独立经营能力: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以及拥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保证上海临港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保证避免与上海临港发生同业竞争,严
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
     5、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上海临港法人治理机构、组织机构的独立、完整,
本公司与上海临港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二)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
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情形,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临港集团将继续严
格履行其于本次收购前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
下:
     “1、临港集团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敦促相关股东、董事依法行使股东或者董事权利,
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
义务;
     2、临港集团及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
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
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上市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临港集团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临港集团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宜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
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
或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投票权委托)不涉及股份转让或过户,仅系漕总公司与临港资管
之间的投票权委托。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变,均为临港集团。
本次收购不改变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临港集团将
继续严格履行其于本次收购前出具的各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
诺内容主要如下:
     “(1) 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海临港
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
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
并、受托经营等方式)另行从事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
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产
业地产二级开发的商业机会,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
潜在竞争的,则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
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3)临港集团及临港集团下属企业不会利用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了
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上海临港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




                                   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对于目前已处于筹建阶段的从事产业地产开发的相关子公司(包括桃
浦智慧城、盐城园区、海宁园区),临港集团承诺2021年6月25日前,在其主营
业务实现盈利并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照经审
计/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海临港和/或其下属子公司。
     (5)自2015年7月起至今,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与部署,临港集团作
为上海市政府下属功能性平台企业,承接了大丰园区、临港科技创新城及临港创
新创业带的前期开发任务,并由临港集团下属企业分别负责具体实施。临港集团
承诺,在上述园区开展实际经营、取得土地资源、剥离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并实现
盈利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市公司。
     (6)对于临港集团或临港集团下属企业正在设立项目公司或处在拿地及开
发建设过程中的园区(包括枫泾土木金园区、宝山城工园、宝山南大园区、长兴
科技园),临港集团承诺五年内,在上述园区开展实际经营、取得土地资源并实
现盈利后,将相关子公司的股权按照经审计/评估的公允价值转让予上市公司和/
或其下属子公司。
     (7)若因临港集团或临港集团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
受到损害的,临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
交易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事项
     1、收购人临港资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临港资管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临港资管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
大交易情况如下:




                                   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7 年 12 月 18 日,上海临港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临港东方君和科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海临港下属全资子公司临港投资受让临港资管持有的君
和基金 17.78%财产份额,对应人民币 5 亿元认缴出资额(未实缴),详见上海
临港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上海临港东方君和科创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4 号】)。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临港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受让上海临港东方君和科创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临港已完成了相关资产的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2)2017 年 12 月 18 日,上海临港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
海临港董事会同意上海临港下属全资子公司临港投资与临港资管、关联方上海电
气共同发起设立申创基金。申创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
42.1 亿元;基金有限合伙人(LP)出资 42 亿元,其中临港投资拟出资 5 亿元,
临港资管拟出资 5 亿元,上海电气拟出资 5 亿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为
上海申创股权投资管理中心,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1000 万
元,其中临港投资出资 200 万元,详见上海临港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7-065 号】)。2018 年 1 月 12 日,上海临港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创基金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备案手续。
     (3)为避免临港资管与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潜在同业竞争,经上市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临港资管与上
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国际科技城”)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资产托管协议》,约定临港资管将其合法持有的坐落于上
海市陈行路 2388 号 5 幢 1-6 层、11-12 层及 7 幢全幢的房屋建筑物之经营管理权




                                    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交由浦江国际科技城进行托管,托管期限至临港资管不再持有托管资产之日止,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管理
关联人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2 号】)。因临港资管已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将托管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临港资管不再拥有托管资产的所有
权,2018 年 8 月 10 日,临港资管与浦江国际科技城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并终止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签署的原协议,详见上海临
港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终止
《资产托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5 号】)。
     (4)为避免临港资管与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潜在同业竞争,经上市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临港资管
与高科技园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签署了《资产托管协议》,约定临港资管将其合
法持有的坐落于宜山路 900 号 2 幢全幢房屋建筑物之经营管理权交由高科技
园进行托管,托管期限至临港资管不再持有托管资产之日止,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管理关联人资产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1 号】)。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的 24 个月内,临港资管及其
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
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漕总公司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漕总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漕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
大交易情况如下:
     1、2018 年 12 月,上海临港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上海临港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经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向漕总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合资公司 65%股权、高科技园 100%股权,向漕总公司支付现金购




                                     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买科技绿洲 10%股权,向天健置业发行股份购买南桥公司 40%股权,向久垄投
资发行股份购买南桥公司 5%股权及华万公司 8%股权,向莘闵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双创公司 15%股权,向华民置业发行股份购买华万公司 27%股权及向蓝勤投
资发行股份购买华万公司 20%股权。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详见上海临港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82 号】)等相关公告。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海临
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1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上海临港已完成了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股份登记手
续,详见上海临港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书》。
     2、为避免漕总公司与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潜在同业竞争,经上市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漕总公司、
漕总公司全资子公司科创中心分别与高科技园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签署了《资产
托管协议》,约定漕总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坐落于钦州北路 1188 号 1-3 幢全
幢以及虹梅路 2008 号 3 幢全幢房屋建筑物、科创中心将其合法持有的坐落于
桂平路 680 号 32-33 幢 3-6 层及 7A、8B 室以及桂平路 481 号 15 幢 5-6 层
房屋建筑物的经营管理权委托予高科技园经营管理,托管期限至漕总公司、科创
中心不再持有托管资产之日止,详见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上海
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管理关联人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1 号】)。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的 24 个月内,漕总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
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3、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




                                     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浦江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浦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2019 年 6 月,上海临港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受让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市公司下属全资
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投资”)拟受
让浦江公司持有的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7114%财
产份额,对应人民币 25,000 万元认缴出资额(未实缴)。经评估,浦江公司拟
转让已认缴尚未出资 25,000 万元合伙人份额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0 元,双方一致
同意,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确定为人民币 1 元。交易完成后,临港投资将
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人民币 25,000 万元出资的缴纳义务。此次交易
所涉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确认、此次交易已
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此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参见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披露的《上海临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关联交
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5 号】)。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的 24 个月内,浦江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
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事项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
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




                                   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
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不
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本次收购涉及的中介机
构、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对自 2019 年 2 月 27 日(本次收购之《投票权
委托协议》签署日前 6 个月)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内(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一)收购人临港资管
     自查期间,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关                              累计买   累计卖
  姓名                       交易证券   交易时间区间                      账户余额
                 联关系                                 入股数   出股数

            临港资管之董事
 陆生柱                      上海临港   2019.3-2019.4   14,700   14,700       0
               陆春之父亲

            临港资管之董事
 葛秀芳                      上海临港        2019.3       0      1,900        0
            长张四福之配偶

            临港资管之监事
 沈云富                      上海临港        2019.8      300       0         300
             沈红卫之父亲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
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之漕总公司




                                        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自查期间,漕总公司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漕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关                               累计买    累计卖
 姓名                       交易证券   交易时间区间                        账户余额
                联关系                                  入股数    出股数

孙雯莉     漕总公司之监事   上海临港       2019.3            0     1,200       0

           漕总公司之监事
 陆毅                       上海临港   2019.3-2019.4     2,100     3,100       0
             孙雯莉之配偶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漕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收购人之一致行动人之浦江公司
     自查期间,浦江公司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浦江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与本次交易的关              交易时间区      累计买    累计卖
 姓名                       交易证券                                       账户余额
                联关系                        间       入股数    出股数

           浦江公司之董事
杨一心                      上海临港   2019.4-2019.5     0       4,400        0
           长张黎明之配偶

           浦江公司之董事
 张熙                       上海临港      2019.4         0        800         0
           长张黎明之子女

           浦江公司之总经
邰惠青                      上海临港      2019.8         0       4,000      1,000
                  理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浦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
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
     自查期间内,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律师认为,自查期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




                                         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内幕交易,不存在在收购过程中利用内幕消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证券违法行
为。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1、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本所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具备从
事本次收购业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临港资管及其一致行动人漕总公司、浦江公司具
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法律意见书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
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九年          月     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签
字律师为林琳、耿晨。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耿   晨________________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