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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城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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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717 号




                                           二〇一八年六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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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717 号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
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京城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京城股份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京
城股份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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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披露易网站(网址:www.hkexnews.hk)上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召
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南
三街 2 号第 1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6 月 1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股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均与公告内容
一致。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王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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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截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 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3】名,代表股份【184,713,8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7710】%。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5,58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32】%。

    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代表的持股
总数为【186,879,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842】%。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公司 2017 年 A 股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H 股年度报告;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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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6、审议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7、审议公司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8、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财务报
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定其酬
金事项;

      9、审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报
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定其酬金事
项;

      10、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批准公司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2、4-9 及 11,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10,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
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就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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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会议在审议第 7 项议案时,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比例低
于 5%(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最终结
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7 年 A 股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H 股年度报告;

    赞成【186,478,4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9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86,478,5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8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86,478,5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8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4、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赞成【186,478,5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8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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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赞成【186,478,5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8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6、审议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赞成【186,478,4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9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7、审议公司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186,470,7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反对【408,6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8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为:同意【3,73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87】%;反对【408,69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3】%;弃权【0】股。

    8、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财务报
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定其酬
金事项;

    赞成【186,478,5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8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9、审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报
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定其酬金事
项;

    赞成【186,478,5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4】%;反对【400,8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46】%;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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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议批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186,481,4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0】%;反对【397,99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30】%;弃权【0】股。

    11、审议批准公司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赞成【186,841,84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反对【36,9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97】%;弃权【690】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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