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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城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3-26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
执行董事,我们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
在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职
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有效保证了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和公司运作的规范性,较好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
合法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现将 2018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吴燕,中国国籍,女,71 岁,独立非执行董事,西安交通大学
锅炉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吴女士曾任核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技术
员;天津市劳动局技术员;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副处长、
处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处长、助理巡视
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助理巡视员;全
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现任该委员会顾问。吴
女士 2014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宁,中国国籍,男,60 岁,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律
师。刘先生自 1984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来,

                               1
曾办理诸多有代表性的案件和法律事务,并参与立法及其他工作。刘
先生曾任天津东方律师事务主任、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主任,现任北
京市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
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
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
家;政协北京市海淀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民盟北京市委委员;民盟
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工商联执委。刘先生 2014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
年 6 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晓辉,中国国籍,男,51 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科,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非执业会员)、高
级会计师。杨先生曾任北方工业大学教师,中恒信、中瑞华恒信、中
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及合伙人,并曾兼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先生 2014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2017 年 6 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樊勇,中国国籍,男,46 岁,独立非执行董事,清华大学硕士
研究生。樊先生曾就职于青海证券投资银行部主管;胜利油田大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佛尔斯特(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投资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中德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现
任北京易汇金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创始合伙人。樊先生 2014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 年
6 月起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我们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注重发挥自身专业优势,

为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我们在董事会专
                               2
  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委员:吴燕;

  2.审计委员会委员:杨晓辉(委员会主席)、樊勇;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吴燕(委员会主席)、刘宁;

  4. 提名委员会委员:刘宁(委员会主席)、樊勇。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
  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18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认真行权,依法履
  职,充分发挥了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
  项,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 参加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
  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11 次董事会(其中:以
  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 7 次、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4 次),我们出席情
  况及表决如下表:
  (1) 出席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是否独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董事姓名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立董事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次   数             加次数                      加会议      的次数


                                        3
                          11        7          4      0          0        否          2
吴    燕        是
                          11        7          4      0          0        否          1
刘    宁        是
                          11        7          4      0          0        否          2
杨晓辉          是
                          11        7          4      0          0        否          1
樊    勇        是

 (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董事姓名            是否独立董事   提出异议的事项   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备注

     吴    燕            是              无                 无                 —

     刘    宁            是              无                 无                 —

     杨晓辉              是              无                 无                 —

     樊    勇            是              无                 无                 —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8 年,我们继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落地情况、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高级管理层成员的
 提名及薪酬情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项及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事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不存在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抵押贷款情况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孙公司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房产及土地办理贷款
 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附属公司北京明晖天海气体储运装备
 销售有限公司以房屋及土地资源为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
 司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
 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4
    (四)出售资产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转让持有山东天海高压容器有
限公司 51%股权预挂牌事宜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我们参加了相关董
事会,无异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制
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公司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就上述议案,
我们参加了相关董事会,无异议。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 2017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情况说明及时、
准确、完整。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2018 年 3 月 26 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该所在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
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
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
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信永中和会计师
                                5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 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二、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
所在公司历年的内控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
公司 2017 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
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
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 年度的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2、2018年3月26日,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在充分
了解和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后,就部分董事会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的相关文件
后认为: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该所在公司历年的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
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
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
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6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等。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
所在公司历年的内控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已顺利完成
公司2017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
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独立
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内控报告的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对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等。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8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港两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
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证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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