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石化油服”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石化油服要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石化油服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上午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H 股类别股
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及“A 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本次会议”)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石化油服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了《关
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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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延迟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延长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以及现场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焦方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626,921,894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份
总数的 75.14%;出席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83,335,722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有效表
决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86.22%;出席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4,830,172 股,占公司有权出席会
议并有效表决的 H 股股份总数的 11.1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12 项,其中,特
别决议案方式表决的议案共计 10 项,普通决议案方式表决的议案共计 2 项。会
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 6 项,均应以特别
决议案方式表决。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共
计 6 项,均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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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H 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各项议
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系统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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