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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传播:关于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位代理经营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2018-04-13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2018-016 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位代理经营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武汉公交候车亭广告位代理
经营合同纠纷签署补充协议,将继续经营武汉相关公交候车亭广告。
     公司将依约向武汉中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经公开招投标程序,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
瑞传播”“公司”“乙方”)竞得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武汉
公交集团”“甲方”)“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招标的全部标段,即武汉
市江北区域 1405 块、江南区域 1710 块,共计 3115 块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
营权。公司与武汉公交集团就前述江北区域、江南区域的候车亭广告牌分别签订
了《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统称为:“主合同”),合作
期限均为三年,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已向武汉公交
集团支付主合同项下:1)履约保证金 813.4612 万元;2)第一个合同年度候车
亭灯箱广告位媒体使用费 8134.612 万元。
    因武汉蓝宇车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公司”)占用 1298 块媒体
至今未交还武汉公交集团,已交付公司的部分广告牌供电设备缺失、严重损坏等
原因,无法正常发布广告,为确保自身权益,公司就主合同项下争议向武汉中院
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鄂 01 民初 61 号及 62 号(以下简称:起诉两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03 号)。
    二、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与武汉公交集团就上述纠纷,经平等、友好协商,基于相互尊重、
相互理解、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签署《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
权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武汉公交
集团将就公司已付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资金利息;同
时,协议约定武汉公交集团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广告位按主合同约定交付给公司前
为共同经营期,双方协商制定共同经营期的经营方案,包括媒体范围、经营收入
和成本的确认原则、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及起算
    主合同项下三年合作期限的起算,以主合同项下全部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
(含江北区域 1405 块和江南区域 1710 块)按主合同之约定全部交付并签订《媒
体资源交接确认书》为先决条件。
    前述先决条件成就时,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一致同意延长共同经营期的,合
同期限自共同经营期结束次日起算;双方均未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则
合同期限自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在前款约定情形下,合同期限起算前均为共同经营期,若主合同被解除,则
本协议约定的主合同解除日前乙方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广告发布合同到期
前(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均为共同经营期。
    (二)乙方已付款项的处理
    1. 乙方原已付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计作前述重新起算三年合作期限
后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媒体使用费。第二、三个合同年度的媒体使用费在相应年度
起算前一个月内支付。
    2. 乙方原已付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自全部款项到达
甲方账户之日起至本协议所述三年合作期重新起算期间,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现行年利率为 4.75%)标准计算资金利息。对于截止 2018 年 2 月 27 日
的资金利息,在 2017 经营年度的审计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分配审计认定的 2017
经营年度收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对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后产生的资金利息,在甲乙双方分配后续共同经营收益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由甲方将当期资金利息支付给乙方。
    (三)市场恢复安排
    1.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蓝宇公司占用媒体,应确保符合主合同相关标准,如
存在未达此标准的情况,则由甲方承担费用修复达标;
    2. 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按约定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按主
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简称:“协商期”)协商延长共同经营期事宜。
    3. 如双方未在协商期内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均有权自协商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主合同。
    4. 任何一方按前述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主合同自
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遵循下列清算原则处理善
后事宜:
    1) 甲方应在主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A、向乙方返还已付全部
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B、向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C、结清按本
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利息。甲方未按约履行上述义
务的,乙方有权继续利用媒体发布广告直至甲方履行完毕。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主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
方将届时未发布广告的甲方媒体返还甲方;对于主合同解除日前乙方已签订但尚
未履行完毕的广告发布合同,继续履行至该广告发布合同到期(最长不超过两个
月)后,再由乙方将发布完毕广告的甲方媒体返还给甲方。前述已签订但尚未履
行完毕等广告发布合同的履行及收益分配等,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共同经营
方案执行。
    3) 甲方自接收之时起单独承担返还媒体的维修维护及安全责任。
    5. 双方均未在前述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主合同开始履
行。
    6. 双方协商制订共同经营期的经营方案。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向武汉中院递交撤回起诉
两案的申请书,法院最终实际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本协议
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协议已经双方盖章生效。公司将依约向武汉中院递交
撤诉申请书,并按照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及经营方案积极推进相关经营工作。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降低媒体未能按期交付带来的经营风险,有利
于公司继续拥有武汉地区公交候车亭广告牌媒体经营的阵地资源,有利于公司户
外广告及公交同类媒体的资源聚合和业务协同。符合公司“扶优”政策。
    本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在双方共同经营期内,
公司将以第一个合同年度媒体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标准,收取武汉公交集团支付的资金利息;同时公司依据经营方案约定
按比例享有共同经营期内收益分配。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均拥有解除主合同的权利。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