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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传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4-21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 2018-023 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传播”或“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因公司需要,确需解除董事职务时,每次解除董事的人数不超过 1 名,一个
完整年度内解除董事人数不超过 2 名。《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辞职的
不在此列。”
    现修订为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章程》原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20%以下的投资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前款第(一)~(三)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现修订为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2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等相关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且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经董事会审批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前款第(一)~(四)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事项,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三、《公司章程》原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备、完整”。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一)监事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二)监事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三)监事会主席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固定副组长,负责参与审核
信息披露内容。对于定期报告,监事会主席出席公司办公会,参与定期报告终稿
的讨论。对于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五)所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监事督促公司高管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于违反其
规定的,监督其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纠正处罚。对其未按照规定期限内纠正处罚的,
监事有责任及义务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八)监事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四、《公司章程》原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1、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年度
预算报告,以保障监事会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2、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对财务开展专项检查或与审计
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财务检查工作。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应报送监事会;
      2、审计部门应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报送
监事会;
      3、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专项评议或民主评议的评价结
果作为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的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该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新修
订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