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 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在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38 号“博瑞创意成都” 大厦 A 座 23 楼公司连廊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的时间分别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376,603,4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2018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反对股数为 2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5%;反对 231,7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2018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反对股数为 2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5%;反对 231,70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反对股数为 2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5%;反对 231,70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反对股数为 2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5%;反对 231,70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1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反对股数为 23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4%;反对 232,3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 2019 年度计划的议案 6.01 与成都传媒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8,55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4%,反对股数为 17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属关联交易,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5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4%;反对 179,800 股;弃权 0 股。 6.02 与非成都传媒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42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反对股数为 1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3%;反对 180,4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终止确认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对部分应收款项 计提坏账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1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83%,反对股数为 22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股数为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4%;反 223,500 股;弃权 8,800 股。 8.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71,7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84%,反对股数为 2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弃权股数为 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5%;反对 222,900 股;弃权 8,800 股。 9.关于制定公司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428,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反对股数为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9%;反对 175,20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437,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反对股数为 16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9%;反对 166,400 股;弃权 0 股。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76,380,5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反对股数为 22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5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5%;反对 222,900 股;弃权 0 股。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关于选举张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涛先生以同意票 374,215,850 票,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37%,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343,71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72.65%。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