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国投电力: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18  

						证券代码:600886           证券简称:国投电力        公告编号:2017-041

债券代码: 122287           债券简称:13 国投 01

债券代码: 136793           债券简称:16 国投电

债券代码:136838           债券简称:16 国投控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4       -            2017/8/25         2017/8/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786,023,347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70,776,716.09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24       -           2017/8/25         2017/8/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2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
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1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06378
   传真:010-88006368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