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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日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08-30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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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职能部门或下属公司相关申请人依照管理制度确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报公司职能
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相关申请人将签字确认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连同其
他与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
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审核出具初步意见,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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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董事会决定不披露的,视同董
事长已签字),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形成关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职
能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证券部,由证券部在临时公告或定
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下属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报证券部,由证券部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
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
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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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
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广州广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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