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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燃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28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17-006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2 号)文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948,396 股,发行价
2.2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9,505,955.16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
23,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46,505,955.1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2027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4 日

                                                                      专户存储金额(元)

贵 州 燃 气 集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贵 阳 市城 市燃 气 5205014236000       147,903,573.10

团 股 份 有 限 份 有 限 公司 贵 阳 管道改扩建项目 0000829

公司          河滨支行

贵 州 燃 气 集 交 通 银 行贵 阳 宝 贵 阳 市城 市燃 气 5210001100120        93,302,382.06

团 股 份 有 限 山路支行         管道改扩建项目 17004936

公司

                               合计                                       241,205,955.16


       注:1.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省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审计验资费用 5,3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存储金额包

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法定信披费等发行费用合计 14,250,894.71 元(不含增值

税)。

           2.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是作为贵州省各家交通银行分支网点的管理机构,由其

统一与客户签订重大协议,但业务的开户需具体到各开户网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050142360000000829,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14,790.35731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 月_/_日,

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
       甲方: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1000110012017004936,截至 2017 年 11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98,602,382.06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贵阳市城市燃气管道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玉照、江成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通知自送达生效,如丙方未及时送达变更

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甲方、丙方同意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之日后失效。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

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乙方

仅需承担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除此之外,乙方无需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