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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燃气: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1  

						公司提交给金杜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7,898,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7,898,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金杜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金杜
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

    综上,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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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其中议案 1、
2 为特别决议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2. 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3.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4.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5.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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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7.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8.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9.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677,898,6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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