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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五丰: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8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17-019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52,675,58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267,558.4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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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NAM KWONG CEREALS OILS AND
FOODSTUFFS COMPANY LIMITED 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NAM KWONG CEREALS OILS AND
FOODSTUFFS COMPANY LIMITED 及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发放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股东由公司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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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4449588-811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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