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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五丰: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 2018 年 3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暨 2017 年董事会年度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
称“《董事会决议》”)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 2
号“第一大道”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316,602,8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08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00%。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316,602,8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084%。其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2 名,其代表股份数 306,185,21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12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不含)5%股份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为 2 名,中小投资
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10,417,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61%。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逐项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2.关于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3.关于审议《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4.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5.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6.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7.关于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417,666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417,666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602,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417,666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0.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114,584,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417,666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经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丁少波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