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7-11-11
北矿科技股份 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7 年 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 矿科技股份 限 以 简 “ ” 的对外投资行 ,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促进 投资决策的科学 和民 ,
维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 中 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
法 治理准则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规则 和 章
程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及 治理制度的 规定,制定 制度
第 条 制度所 的对外投资是指 获 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的
资金 评估 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 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
包括对全资子 和控股子 的投资
第 条 制度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 投资行 ,建立 效的投资风险
束机制,强 对投资活 的监管,使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 ,
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 和效益最大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 对外投资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 要指 购入的能随时 现 持 时间 超过一年 含一年 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 债券 基金 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 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能随时 现或 准备 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但 限 列类型
一 独立 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 营项目
出资 他境内 外独立法人实体 自然人设立 或开发项目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 投资
四 收购资产 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 参股 他境内 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依法可以从 的 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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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 原则
一 遵 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发展战略, 利 增强 的竞 能力
对外投资的产权明 ,风险可控
四 科学论证 决策,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五 坚持以 场 导向,以效益 中心,促进 稳健持续发展
第 条 全资子 和控股子 的投资活 参照 制度
第 章 对外投资的组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对外投资实行 业管理和 审批制度
对外投资的审批应 格按照国家相 法律 法规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董 会议 规则 总 理工作 则 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 条 股东大会 董 会 理办 会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按照 章程 的规定,各自在 权限范围内,对 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董 会战略委员会 董 会的 门议 机构,负 统筹
调和组 对外投资项目的 析和研究, 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涉及重大投资 营 项的,须 由 党政联席会研究 论 ,按
照 章程规定,再由 理层或董 会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负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作 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调组 相 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可行性 析及综合论证,作 投资项目
的 任部门,组 落实 及各子 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
第十 条 总 理可 据实 需要成立由投资管理部门及相 部门组成
的投资项目管理组
第十 条 部负 对外投资的 管理,负 筹措投资资金,
办理出资手续,并 据 相 管理要求履行对投资项目的 管理 监控等相
职能
第十四条 相 职能部门参 和支持 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
应的管理 服 职能 并 据 理办 会的部署, 排投资项目提交董 会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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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的相 宜
第 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据 力, 项目管理组负 提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
投资对象, 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 划
部负 提供 资金流 状况
短期投资 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实施
第十 条 进行委托理 的,应选择资信状况 状况良好, 备相
业 资 ,无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业理 机构作 托方,并
托方签署书面合 ,明确委托理 的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
及法律 任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 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少要由
以 人员共 操作,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资金 人员 离,相互制 ,
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 入或 出,必须由相互制
的 人联 签
第十 条 购入的短期 证券必须在购入的 日记入
第十九条 部负 定期 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 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 股利及时入
第 节 长期投资
第 十条 项目管理组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技术评估 场
评估 风险评估 评估等,提出投资建议,编写项目建议书, 理办
会预审 预审通过 ,项目管理组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 对 进行调研 论
证,编制可行性研究 告及 合作意向书,对 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 家或中
介机构进行可行性 析论证,再提交 理办 会 论通过
第 十一条 理办 会负 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审,并对可行性研究 告
进行审 ,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 的可行性研究 告提交董 会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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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董 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 告初审通过 ,提交董 会审批 超出
董 会审批权限的,董 会应将可行性研究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 十 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 被投资方签 投资合 或 议,长期投资合
或 议须 法律顾问进行审 ,并 决策机构批准 方可对外 式签署
第 十 条 部按照董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投资合 或
议的 定,投入现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第 十四条 已批准实施完成的对外投资项目,由 审 部负 监督项目
的日常运营情况,证券部负 相 重大信息的披露 宜
第 十五条 项目管理组 据 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
资建设开发 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 控制,参 投资项目审 中
清算 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 总结
第 十 条 项目管理组负 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阶段进行全过程的监
督 检查和评 项目管理组对投资项目的进度 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 营状况 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 理办 会 告 项目
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 据实施情况的 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
调整需 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 十七条 监 会 董 会审 委员会 审 部 部应依据 职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规行 及时提出纠 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 项
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论处理
第 十 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提出 项目批准实施
完成 含项目中 的档案资料,项目管理组负 整理,提交 投资管理部门
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 收回
第 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 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 的 章程 规定, 投资项目 企业 营期满
由 投资项目 企业 营 善,无法偿还到期债 ,依法实施破产
由 发生 可抗拒力而使项目 企业 无法继续 营
四 合 规定投资 的 他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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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条 发生或出现 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转 对外投资
一 战略发展的需要
投资项目已 明显 悖 营方向的
由 自身 营资金 足, 无意追 投资的
四 投资项目出现 续 损 扭 无望 没 场前 的
五 原决策机构决策, 认 必要的 他情形
第 十一条 投资转 应 格按照 法 和 章程 转 投资
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 必须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的相 规定
第 十 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 权限 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第 十 条 部负 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资
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 管理
第 十四条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 合资 ,应对新建 派出 法定
程序产生的董 监 及 营管理人员,参 和监督影响新建 的运营决策
第 十五条 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 , 应派出 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董 董 长以及 总监等 营管理人员,对控股 的运营 决策起到决定
性作用
第 十 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 法 和被投资 的 章程 的规
定 实履行职 ,在新建 的 营管理活 中维 利益,实现被投资
的保值 增值 接 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 的 人员,应依法 极履行董
义
第 章 对外投资的 管理及审
第 十七条 部应对 的对外投资活 进行全面完整的 记
录,进行 尽的会 算,按 个投资项目 别建立明 簿, 尽记录相 资
料 对外投资的会 算方法应符合会 准则和会 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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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条 部 据 析和管理的需要, 得被投资单位的 告,
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 状况进行 析,维 的权益,确保 利益 损
害
第 十九条 在 年度 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子 进行定期或
项审
第四十条 子 的会 算方法和 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政策及会 估
更等应遵循母 会 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子 应及时向 部 会 表,并按照
编制合并 表和对外披露会 信息的要求,及时 会 表和提供会 资
料
第四十 条 向子 委派 负 人的, 负 人对 任职
状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监督,重大 项应及时向母 审 部汇 ,接
母 的检查
第四十 条 对 所 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 人员或 参 投资业
的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 委托保管机构进行 对,检查 是否 所拥
,并将盘点记录 面记录相互 对以确认 实的一 性
第七章 投资 评
第四十四条 应 在投资项目完成一年 进行投资 评 ,大型投资项
目可以 延
第四十五条 投资 评 可以由 自行组 实施或者聘请 相应资
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十 条 投资 评 的内容包括 项目可行性研究评 项目实施过程
评 项目目标完成评 和 济效益评 等
第四十七条 投资评 完成 形成 投资评 告 ,作 重大决策 任追
究和 营业绩考 的依据
第四十 条 据投资 评 结果,对 营得 得较好 济效益的项目
要负 人给 奖励 对 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项目 要 任人应追究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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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重大 项 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投资应 格按照 法 章程 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及 治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
第五十条 子 须遵循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子 所 信息享
知情权
第五十一条 子 提供的信息应 真实 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
,以便董 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 条 子 对重大 项应及时 告 证券部和董 会秘书
第五十 条 子 总 理 负 重大 项信息 告的第一 任人,并指定
人作 信息 告联络人,负 子 重大信息 告 宜和 董 会秘书在
信息 的沟通
第九章 则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 监管指引
第2 ——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 等规定
第五十五条 制度 尽 宜,按照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章程 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 条 制度解释权属 董 会
第五十七条 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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