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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风电:及中信证券《关于请做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2020-01-14  

						证券代码:601016                              股票简称:节能风电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关于请做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一月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关于请做
       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9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
神,会同发行人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申请人”
或“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现将相
关问题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回复中简称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报告的
字体规定如下:

                  告知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告知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进行核查后的结论性意见核查意见        宋体、加粗

    本告知函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
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1、关于诉讼事项。2018 年 11 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广
西林业厅及广西风电进行起诉,诉讼事项为:广西林业厅此前批复的《桂林审政
字(2017)29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认定广西风电的博白云飞嶂风
电场工程项目不在保护区范围内,致使广西风电在建设时占用了部分保护区,从
而导致保护区被非法侵占;广西风电建设期间占用保护区林地。请申请人说明并
披露:(1)诉讼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及最新进展,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2)
广西风电的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形成的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测试
情况,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已完成复垦修复投入的金额,相关会
计核算情况;(4)调整实施方案需取得的批复及许可办理的进展,是否存在实质
性障碍;(5)风电场工程项目占用保护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第(七)款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
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诉讼的基本案情、诉讼请求及最新进展,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1、诉讼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对广西林业厅及广西风电提起诉讼,根据其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
起诉状》,诉讼事实与理由为:广西林业厅依据尚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
的确界方案,认定广西风电的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云飞嶂项
目”)不在保护区范围内,违规为广西风电办理行政许可并颁发《桂林审政字
(2017)29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广西风电云飞嶂项目建设过程
中非法使用那林镇林地,导致保护区被非法侵占。
    本次诉讼背景情况如下:
    云飞嶂项目的建设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了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建设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在林地方面,广西风电依法取得了广西林业厅出
具的第 20160015 号《使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国有林地意见书》以及桂林审政
字〔2017〕29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广西林业厅同意博白云飞

                                      2
嶂风电场工程项目使用林地。此外,广西风电依法取得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
木采伐许可证》,准许其采伐林木。
    2018 年 6 月-10 月,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及“回头看”期间,认为
广西林业厅依据尚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确界方案认定广西风电的博
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不在保护区范围内,导致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侵
占保护区。发行人随即暂停建设,开展全面修复工作。
    2019 年 4 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了桂政函〔2019〕53 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限确定
方案的批复》,同意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限确定方案,保护区
涉及博白县那林镇和国有博白林场,总面积 16,012 公顷。根据该批复,重新勘
测定界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部分用地被划入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
护区范围内。
       2、诉讼请求
    根据基金会向广西省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为:
    (1)判令被告广西风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那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
境的违法破坏行为;
    (2)判令广西林业厅和广西风电采取措施对因其违法行为而破坏了的那林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得那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被破坏
之前的状态;或者判令两被告承担那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判令广西林业厅和广西风电赔偿那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从因其被违
法破坏到生态环境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评估
结果为准);
    (4)判令广西林业厅和广西风电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全体社会公众对其违法
破坏生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5)判令广西林业厅和广西风电承担基金会因为诉讼而产生或者必然产生
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专家费、调查取证费、差
旅费、案件受理费等。
       3、诉讼最新进展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民事诉讼尚未在
                                      3
广西省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金会已向法院申请对那林自然保护区生
态环境生态功能损失进行鉴定,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组织各方选择鉴定机构,开庭
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被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相关修复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之
中,广西风电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的说
明材料,确认“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回填原开挖的基坑,并进行复绿
修复,对已建设的道路边坡进行修正和植被恢复,复绿效果较好;且截至该证明
出具之日,该公司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本诉讼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
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
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
计量”。
    自基金会起诉以来,公司已及时停止在涉及上述诉讼的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
行为,并开始相关修复工作。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相关修复工作完成
情况良好,且本诉讼已经过 1 年时间,尚未正式开庭审理。针对上述诉讼请求第
三条关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基金会已申请鉴定,目前尚在等待法院组织
选择鉴定机构,因此本诉讼尚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计提预计负债的第三个条件
即“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本诉讼不满足预计负债的计提条
件,发行人未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二)广西风电的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形成的损失,在建
工程减值测试情况,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林业厅对那林自然保护区进行重新勘测定
界后,广西风电即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始沟通工作。云飞嶂项目原计划安装
40 台单机容量为 2.5MW 的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合计 100MW。根据调整后
的实施方案,云飞嶂项目拟移除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12 个风机点位,在其
他非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安装 28 台单机容量为 3.57MW 的风力发电机组,装机容
量合计 99.96MW。
    1、云飞嶂项目停止建设形成的损失
    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停止建设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失,具体原因如下:
    (1)停工时间短且前期建设内容较少,不存在减值或报废资产且不需要额
                                      4
外支出
    云飞嶂项目停工时间约 18 个月。项目停止建设时,原计划中位于自然保护
区内的 12 个点位仅有 2 个开始施工,分别处于地表清理和基坑开挖阶段,尚属
于建设初期,已完成的工作量较小。项目施工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未就改部分工作与广西风电单独结算,并已与申请人就新方案重新签订
合同。项目前期建设形成的在建工程未产生减值或报废资产,亦不需要额外支出。
    (2)环保支出未超出预算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的批复,云飞嶂项目环保投资原预算
(含税)为 2,345.4 万元,新预算(含税)为 2,380.7 万元。
    针对云飞嶂项目的全部道路及边坡环保绿化内容,广西风电已与中标人湖南
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1,573 万元、(不含税)
为 1,440 万元。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相关绿化工作已经部分完成,合
同已完工并计入在建工程金额(不含税)约 1,010 万元,已完工比例约 70.10%。
    针对云飞嶂项目临时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林地的道路,除进行上述环保绿化工
作外,广西风电亦拟委托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于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对
上述道路开展人工造林和草地营造工作,合同金额(含税)为 96.88 万元,(不
含税)为 94.05 万元。
    预计上述道路工程环保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投资合计约 1,670 万元(含税),
低于云飞嶂项目环保投资预算中针对上述工作的投资,因此相关环保支出未超过
预算范围。
    (3)实施方案调整对云飞嶂项目未来收益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云飞嶂项目方案变更后,总装机容量基本不变,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
得税前)变更为 10.80%,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变更为 9.21%,
与实施方案调整前基本一致,项目未来收益未受实质性影响。
    综上,广西风电的云飞嶂项目停止建设未形成实质性损失。
    2、云飞嶂项目在建工程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人会计政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
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1)后续建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云飞嶂项目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5
革委员会出具的桂发改能源〔2019〕86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变更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批复》、玉林市水利局出具
的玉水水保函〔2019〕22 号《玉林市水利局关于中节能博白云飞嶂风电场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博环管字〔2019〕83 号《关
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出具的桂自然资预审(选址)〔2019〕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
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广西林业
厅出具的桂林审政字〔2019〕114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和广西
玉林市林业局出具的玉市林函〔2019〕4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除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外,其余项目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成,
云飞嶂项目后续建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总投资规模未增加
    方案变更前,云飞嶂项目原环保投资为 2,345.4 万元;方案变更后,云飞嶂
项目环保投资为 2,380.7 万元,环保投资规模略有增加,云飞嶂项目环境修复和
植被恢复费用均未超过方案变更前后的相关环保投资规模。同时,因风机点位减
少,云飞嶂项目总投资由 89,182 万元下降至 86,854 万元,总投资规模未增加。
    (3)项目的未来收益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云飞嶂项目方案变更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前)为 10.80%,
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 9.21%,与实施方案调整前基本一致,
未来收益率良好,项目效益未受影响;此外,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云飞嶂项
目在建工程余额为 8,245.19 万元,其中 4,500.21 万元为项目人工、设计、勘察及
土地补偿等支出,2,887.85 万元为道路施工及道路绿化支出,857.13 万元为项目
贷款利息,已形成的在建工程后续不涉及资产报废。
    综上,云飞嶂项目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3、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目前云飞嶂项目在建工程余额 8,245.19 万元,约占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申请人合并口径总资产的 0.36%,净资产的 1.05%,占比较小,且项目未形成
在建工程减值。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除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外,云飞
嶂项目已取得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和林业厅关于方案变更
                                      6
的全部审批手续,云飞嶂项目后续建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鉴于云飞嶂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小,未形成在建工程减值,且项
目后续建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已完成复垦修复投入的金额,相关会计核算情况
    1、已完成复垦修复投入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四十三条,“因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
复垦”。云飞嶂项目不涉及耕地且未造成土地破坏,无需复垦,仅涉及对项目道
路工程进行绿化施工及对原方案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林地进行相关修复工作。
    针对云飞嶂项目道路工程,广西风电已进行公开招标,并与中标人湖南标中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中节能广西博白云飞嶂 100MW 风电场项目道路工程
环保绿化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内容为云飞嶂项目道路工程环保绿化施工,
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包括“风电场项目进场道路及场内道路下边坡草皮种植及上边
坡(H>2m)挂网喷混植绿化;上(下)边坡种植草籽护坡绿化、生态袋护坡绿
化、攀爬植被覆盖绿化等所需要的材料采购、施工及养护等”,合同总金额(含
税)为 1,573 万元、(不含税)为 1,440 万元。该合同包含云飞嶂项目的全部道路
及边坡环保绿化内容。
    针对云飞嶂项目临时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林地的道路,除进行上述环保绿化工
作外,广西风电已委托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进行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拟签
订《博白云飞嶂风电项目部分临时道路造林复绿工程施工合同》,计划于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对上述道路开展人工造林和草地营造工作,合同金额(含税)
为 96.88 万元,(不含税)为 94.05 万元。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相关绿化工作已经部分完成,合同已完工并
计入在建工程金额(不含税)约 1,010 万元,已完工比例约 70.10%。
    2、相关会计核算情况
    根据《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
1511 号)第十三条规定,“风电场工程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
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此,
风电项目的环保支出是风电场建设在落实环保措施方面的明确要求,并且完成相
                                       7
关要求工作是风电场竣工验收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
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综上,发行人将上述环保支出资本化处理并计入在建工程具备合理性。
     (四)调整实施方案需取得的批复及许可办理的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
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林业厅对那林自然保护区进行重新勘测定
界后,广西风电即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始沟通工作。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
署日,云飞嶂项目实施方案调整的批复取得及许可办理进展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出具《广西壮族自
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批
复》(桂发改能源〔2019〕860 号),同意对风机选址作进一步优化,取消 12 个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机位,同时改用较大容量的机组;同意云飞嶂项目建设规模由
100MW 变更为 99.96MW,安装 28 台单机容量为 3.57MW 的风力发电机组,投
资规模由 89,182 万元(不含送出工程投资 5,800 万元)变更为 86,854 万元(不
含送出工程投资 5,696 万元),其余事项不变;
     2、玉林市水利局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出具《玉林市水利局关于中节能博白
云飞嶂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玉水水保函〔2019〕22 号),同
意广西风电上报的《中节能博白云飞嶂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中的
水土保持方案;
     3、博白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出具《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
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环管字〔2019〕83 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批复》
(桂自然资预审(选址)〔2019〕12 号),同意通过用地预审以及项目建设选址,
云飞嶂项目拟用地 2.3376 公顷,其中农用地 0.5643 公顷,未利用地 1.7733 公顷;
     5、广西林业厅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桂林审政字〔2019〕1140 号),同意云飞嶂项目为避让 2018 年中央环保督察
组提出项目涉及广西那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而变更风机位置,新增使用博
白县水鸣镇大光村 3、4 林班,上包村 1 林班,永安镇城治林场 2 林班,顿古镇
                                      8
顿古村 1、2 林班,乾弄村 1、2、3、4、5 林班,大塘村 1、2、3、5、6、7 林班,
那林镇佑邦村 7 林班,双六村 5 林班,那林村 8 林班,沙河镇大观村 2 林班,自
治区固有博白林场云飞分场那林工区 1 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 1.2710 公顷(其
中:防护林林地 0.1581 公顷、用材林林地 0.3040 公顷、经济林林地 0.0262 公顷、
其他林地 0.7827 公顷;11 级保护林地 0.1581 公顷、Ill 级保护林地 0.0160 公顷、
JV 级保护林地 1.0969 公顷)。同时,不再使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桂林审政
字〔2017〕290 号文同意使用的林地面积 1.5157 公顷。变更后,建设项目总使用
林地面积 2.3372 公顷。
    截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广西风电正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出具《关于云飞嶂风电项目用地手续
办理的相关说明》,认为云飞嶂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广西风电可依法依规申请项目用地,其目前正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
续,预计云飞嶂项目将于 2020 年 1 月份办理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综上,云飞嶂项目调整实施方案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五)风电场工程项目占用保护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七)款的规定
    云飞嶂项目所需修复费用已包含在原项目投资环保投资预算范围内,停止建
设未形成实质性损失,相关在建工程也未出现减值迹象,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后,
整体装机容量基本保持不变,预计不会对未来收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云飞
嶂项目占用重新勘测定界后的自然保护区事项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6 月停止自然保护区内林地上的建设工作,并立即开始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
出具说明材料,确认“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回填原开挖的基坑,并进
行复绿修复,对已建设的道路边坡进行修正和植被恢复,复绿效果较好;且截至
该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博白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除在项目
建设进场道路开挖过程中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采取
                                       9
环保措施而受到行政处罚外,广西风电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
日,遵守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收到该
局其他行政处罚;且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
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云飞嶂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事项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影响,广西风电就该事项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且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生态
环境修复工作,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了本次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
    2、就本次诉讼的实际情况与会计准则进行对比核查,分析未计提预计负债
的合理性;
    3、获取并核查了本次处罚的处罚通知书及缴款单;
    4、获取了项目更新的相关批复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说明材料;
    5、就本次诉讼、处罚及修复的相关情况,与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6、对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判断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广西风电已就云飞嶂项目调整实施方案取得了项目核准、环评批复等文
件,并正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预计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复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
    2、广西风电就其云飞嶂项目占用那林自然保护区土地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
失,其目前正在积极开展全面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举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涉诉的那林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完成情况较好,针对诉讼
                                    10
请求第三条关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不满足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计提的
相关要求,发行人未就本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2、云飞嶂项目停止建设未形成实质性损失;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
值准备;鉴于云飞嶂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较小,未形成在建工程减值,且项目后
续建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云飞嶂项目不涉及耕地且未造成土地破坏,无需复垦,仅涉及对项目道
路工程进行绿化施工及对原方案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林地进行相关修复工作。截
至本告知函回复报告签署日,相关绿化工作已经部分完成,合同已完工并计入
在建工程金额(不含税)约 1,010 万元,已完工比例约 70.10%。
    4、广西风电已就云飞嶂项目实施方案变更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出具的桂发改能源〔2019〕86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同意变更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批复》、玉林市水利局出具的
玉水水保函〔2019〕22 号《玉林市水利局关于中节能博白云飞嶂风电场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博环管字〔2019〕83 号《关
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出具的桂自然资预审(选址)〔2019〕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
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批复》、广西林业
厅出具的桂林审政字〔2019〕114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和广西
玉林市林业局出具的玉市林函〔2019〕40 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目前正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已取得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用地手
续的说明材料,云飞嶂项目调整实施方案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5、广西风电就其云飞嶂项目占用那林自然保护区土地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
失,其目前正在积极开展全面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举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关于请做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署页)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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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关于请做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的
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
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告知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关于请做好节能风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
作的函>之回复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                任松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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