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关于派发2017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2018-06-30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 2018-03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派发 2017 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91 元(税前)。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
缴所得税,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91 元(税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
股人民币 0.819 元(税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获 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
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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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配方案
1. 执行方案: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18 年 7 月 6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 H 股股东现金股息派
发安排请查阅本公司《2017 年度报告》及本公司 2018 年 6 月 22 日的 H 股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公司以已发行股份总数 19,889,620,45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91 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18,099,554,614.050 元(税前)。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公司 2017 年度末期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2018 年 7 月 6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
股东(“沪股通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以人民币向沪股通股东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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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财税[2012]85 号《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A 股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91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财税[2012]85
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
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81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对于沪股通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每股人民币 0.819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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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 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
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91 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电话:(010)5813 1088
传 真:(010)5813 1814
电子邮箱:1088@csec.com
六、 备查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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