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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航: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21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公告编号:2017-015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26 号)核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 8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40,064,181 股,每股发行价格 7.7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18,099,969.9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00,418,471.06 元。2017 年 3
月 2 日,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账户。2017 年 3 月 2 日,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700304
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1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7 年 3 月 2 日的专户及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中国银行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341566212556         6,985,236,640.35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11050160510000000069      4,218,099,979.71
             合计                          —             11,203,336,620.06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购买 15 架波音 B787 飞机项目(含座椅等其他机内配套
辅助设施)、直销电子商务升级改造项目、机上 WIFI(一期)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郁松、赵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2
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每月指定日期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
件通知保荐人。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同时按本《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并由公司书面通知开户
银行后生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建议下单方面终止本《三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本《三方监管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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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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