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西部矿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12-2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修订、经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一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监督

机制,明确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以及《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以财务监

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

勉的义务。
                                 1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职工监事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

起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2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提出罢免建

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临时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3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

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

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做的评价,尤其是外部监事所发表的

专门意见。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

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4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

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5
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

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应每年至

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含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因故无法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

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应当予

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方式召开。

    如监事会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该议案的草案须以

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

果有关书面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

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上述方式

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集监事会会

                             6
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

知。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

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传真、特快专递、挂号

邮寄或电子邮件等。

    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

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

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二名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7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

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

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

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

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

通过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

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中文作成会议

                               8
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保

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

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9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十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

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