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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齿前进: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8H0500 号




致: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齿前进”或“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18年05月03日(星期四)下午2:00在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萧金路 45 号杭齿集团综合大楼二楼多功能厅召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杭齿前进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齿前进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杭齿前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齿前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齿前进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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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杭齿前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05月03日(星期四)下午2:00在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 45 号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大楼二楼
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05月03日至05月0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5月03日上午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05月0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年04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议题,并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票规则以及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网络投票系统异常
情况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6.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7. 关于聘请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8年04月11日发布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
分别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5、7项议案发表了意见,并在2018年04月11日发
布的《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中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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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计 【 42 】 名 ,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211,843,435】股,占杭齿前进总股本的【52.9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投资者”)共【31】名,代表股份共计【4,228,185】股,占杭齿前进总股本的【1.06】%。
其中: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计【24】名,代表股份共计【211,218,335】股,占杭齿前进总股本的【52.80】%。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8】名,代表股份共计【625,100】股,占杭齿前进总股本的【0.15】%。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5、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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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
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01,735 股,反对股份数 541,7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4 %。
    2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01,735 股,反对股份数 541,7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4 %。
    3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01,735 股,反对股份数 541,7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4 %。
    4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01,735 股,反对股份数 541,7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4 %。
    5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01,735 股,反对股份数 541,7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为:同意股份数 3,686,485 股,反对股份数 541,70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同
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87.19 %。
    6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04,935 股,反对股份数 538,5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5 %。
    7 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11,339,435 股,反对股份数 504,0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为:同意股份数 3,724,185 股,反对股份数 504,00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同
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8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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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齿前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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