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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南水务: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转债代码:113010           转债简称:江南转债
转股代码:191010           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名称: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过去 12 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
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公司向关联方江阴华控人居供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
买产品和劳务发生金额为 2,918.28 万元。
    简述交易风险:本次交易需各方的内部审批程序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增强江阴市国有资本增值能力,促进产品产业链延伸,抓紧国内海洋经济
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深入推进的契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江阴华控人居供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人居”)拟与上
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英投资”)、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南惟德”)合资合作,拟通过增资方式对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骄英”)进行投资,共同拓展海南海水淡化等水务细分市场。公司以自有资
金出资 4,941.18 万元人民币对东方骄英增资,其中 2,520 万元用于认缴东方骄英新
增注册资本,其余 2,421.18 万元溢缴部分进入东方骄英资本公积金。
    2、华控人居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其中公司出资 225 万元,占股 45%。因公司副总
经理在 2018 年 4 月 20 日前担任华控人居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情形的视同上市公司的关
                                      1
联人,公司与华控人居共同增资东方骄英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及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江阴华控人居供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10138690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江阴市扬子江路 66 号
    4、法定代表人:陈涛
    5、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5 年 03 月 04 日
    7、经营范围:供水技术、水处理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给排水设备、水处理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高
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五金产品、通用机械及配件、量具、
仪器仪表、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5%,苏州华控清源系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 46%。
    9、关联关系:华控人居是公司的参股公司,其中公司出资 225 万元,占股 45%。
因公司副总在 2018 年 4 月前担任华控人居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情形的视同上市公司的
关联人。
    10、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2,409.32 万元,净资
产为 1,255.56 万元,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 2,709.62 万元,净利润为 438.78 万元。
   (二)交易方: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063925B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
   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400 号 1 幢 3 层
   4、法定代表人:彭志刚
                                       2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5 年 07 月 16 日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环境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和技术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上海骄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三)交易方: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563851309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5 号试飞楼 498 室
   4、法定代表人:彭新建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3 年 01 月 09 日
   7、经营范围:太阳能光热利用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海水淡化系统的应用与推
广;海洋工程、节能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机电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及配
件的销售。
   8、主要股东:彭新建持股 85%,符威持股 10%,朱振华持股 5%。
   (四)交易方:上海骄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9122620R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500 号 147 幢 234 室
   4、法定代表人:彭志刚
   5、注册资本:1445.8824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14 日
   7、经营范围:能源技术及机电设备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机械设备及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除
特种设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彭志刚持股 66.30%,周伟刚持股 15.00%。
   公司与交易方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骄


                                       3
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469007348085826U,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海
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浪沙路东 2 巷 119 号,注册资本为 294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为彭志刚。经营范围:海水淡化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工程设备、海洋技术、新能源
技术研发、转化加工、销售和售后服务,纯净水和饮料的生产及销售,物流服务,基
础设施工程,土地开发,物业管理,建筑原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
进出口贸易。
      2、主要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95%,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 5%。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1         骄英投资            2,793           2,793                  货币               95

  2         海南惟德              147             147                  货币                    5
 合计                           2,940           2,940                                    100
      (二)交易标的权属情况
      东方骄英无未决诉讼或仲裁及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
      (三)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18 年 4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对
东方骄英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苏公 W[2018]A962 号)。
      东方骄英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
   项目
                          (经审计的)              (未经审计的)            (基准日)
   资产总额                             1552.45               1699.80                  4861.51

   负债总额                             791.70                 944.63                   756.60


                                            4
   所有者权益合计                  760.75            755.17           4104.91

   营业收入                             2.73           0.26              0.70

   营业利润                       -117.98            -18.39            -45.83

   净利润                         -120.00            -18.39            -45.84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8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东方骄英进行
了评估,出具了《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涉及的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8]第 1025 号)。具体情
况如下:
    1、评估对象: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评估范
围内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4,861.51 万
元;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756.60 万元;净资产账面
价值 4,104.91 万元。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
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3、评估基准日:2018 年 4 月 30 日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取收益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委托人具有特定、明确的预期,
考虑到东方骄英的行业特征、经营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因
此具备了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东方骄英各项资产负债的内容权属较清晰,已经过
清查盘点并整理成册,与账面记录能够核对,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
等可以勘察辨别,符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基本条件。
    未选用市场法的理由:因为东方骄英的股权与上市公司流通股比较起来相对封闭
无法获得可比且有效的市场参照对象;同时,在非上市类公司中,由于其市场公开资
料较为缺乏,亦无法获得可比且有效的市场参照对象,故本次评估无法采用市场法。
                                         5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并结合委估资产特点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收益情况
分析,本次评估对东方骄英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6、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1)收益法评估结果
    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4,861.51 万元;总负
债账面价值为 756.60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104.91 万元;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6,200.00 万元,增值额为 2,095.09
万元,增值率为 51.04%。
    (2)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4,861.51 万元,评估
价值为 4,926.16 万元,增值额为 64.65 万元,增值率为 1.3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756.60 万元,评估价值为 500.10 万元,减值额为 256.50 万元,减值率为 33.90%;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104.91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4,426.06 万元,增值额为
321.15 万元,增值率为 7.82%。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8 年 4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100
一、流动资产               1           651.30     651.30            -                -
二、非流动资产             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投资性房地产          4
     固定资产              5            27.54      34.04       6.50           23.59
     在建工程              6         3,036.94   3,095.10      58.15            1.91
     无形资产              7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其他非流动资产        9         1,145.73   1,145.73            -                -
资产总计                   10        4,861.51   4,926.16      64.65            1.33
三、流动负债               11          414.60     414.60            -                -
四、非流动负债             12          342.00      85.50    -256.50          -75.00
负债总计                   13          756.60     500.10    -256.50          -33.90
净资产                     14        4,104.91   4,426.06     321.15            7.82

    (3)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200.00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
                                           6
全部权益价值为 4,426.06 万元,两者相差 1,773.94 万元,差异率为 40.08%。
      资产基础法是从重新购置各项资产负债的角度,单独地计算各项资产、负债的市
场价值;收益法是根据企业现有各项资源组合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从企业整体获利
情况,兼顾企业面临的实际环境、受各种因素影响后所体现的综合获利能力。
      我们认为,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权益符合目前企业实际经营现状,同时从本次评
估目的考虑,收益法更加适用于委托方拟增资的经济行为。两种方法结果相比较,收
益法更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东方骄英海
洋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6,200.00 万元(人民币陆仟贰佰万
圆整)。
      本资产评估报告没有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
折价,也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
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 1: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江阴华控人居供水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甲方 1 与甲方 2 合称为“甲方”,系目标公司本次增资方。
      乙方 1: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2: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
方 1 与乙方 2 合称为“乙方”,系目标公司原股东、一致行动人。
      丙方:上海骄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1         骄英投资            2,793          2,793          货币              95

  2         海南惟德              147            147          货币               5
 合计                           2,940          2,940                           100

      2、双方同意,以 2018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增
                                           7
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确认目标公司的估值为 6,000 万元。
     3、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使得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
2,94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6,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 1 出资 4,941.18 万元人民
币,其中 2,520 万元用于认缴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2,421.18 万元溢缴部分
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甲方 2 出资 1,058.82 万元人民币,其中 540 万元用于认缴目
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518.82 万元溢缴部分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4、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且目标公司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三
个月内,甲方向目标公司账户以货币方式分期缴付共计 6,000 万元的出资,其中:甲
方 1 缴付出资 4,941.18 万元,甲方 2 缴付出资 1,058.82 万元。
       5、本协议增资款缴付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
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序号
            或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
 1         骄英投资             2,793          2,793      非货币财产       46.55
 2         江南水务             2,520          2,520            货币          42

 3         华控人居               540            540            货币              9

 4         海南惟德               147            147      非货币财产        2.45

           合计                 6,000          6,000              —         100

     6、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下
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2)甲方 1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3)甲方 2 的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4)乙方 1 的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协议;(5)乙方 2 的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7、职工安置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保证目标公司现高层经营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的稳
定,除员工本人提出离职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外,不辞退现有
员工,切实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收入和待遇不低于增资前的标准,并
随目标公司经营业绩的成长而稳步提高。
     8、过渡期
     过渡期为本次增资基准日至本次增资完成日止。对于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形成的经

                                        8
营收益和亏损,由乙方按照增资前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9、增资后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
   (1)股东会: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董事会:目标公司董事会共有 5 名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甲方 1
和甲方 2 分别向目标公司推荐 2 名和 1 名董事人选,乙方向目标公司推荐 2 名董事人
选;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后任职;董事长由董事会在甲方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
   (3)法定代表人: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4)监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1 名监事,由甲方 1 推荐人选,由股东会任命。
   (5)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公司总经理由乙方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的人选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目标公司原有的核心管理团队仍予以保留,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6)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本次增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对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项目投资决策流程、董事会议事流程、经营层权限等内容进行修订。同时,甲乙双
方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人员变更、总经理权限变更事宜,需经董事会 4/5
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7)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应以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章程文
本为准。
   10、违约及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
约定完成增资价款的支付,则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增资价款的 1‰向乙方支付滞
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仍旧未能支付的,在不免除上述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乙方有权
选择: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要求甲方将认购的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并退出目标公司;甲方对于乙
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特别约定等条款,对本
次增资事宜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目标公司被索偿或被控诉,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
照本次增资款项的 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
则应补足赔偿。同时,在不免除上述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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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且守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任何一方选择不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义务或因其违
约、过失、疏忽或不当行为而导致本协议的任何部分不能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就其不履行本协议或其违约、过失、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而赔偿
守约方所发生的直接和其他可预见的经济损失。

   六、交易方的补偿承诺

   第七条 业绩保证(指《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中的第七条)
   7.1 除因甲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现经营管理层发生变更外,目标公司承诺,自本
次增资完成后次月 1 日起的 5 年内(以下称“业绩保证期间”),公司年均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 8%(指(业绩保证期间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业绩保证基准净资产)÷5≥8%,
以下称“业绩承诺”),其中①净资产值以截至本次增资完成后的次月 1 日为基准日(统
称为“业绩保证基准日”)。②业绩基准净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经双方认可应以 1.2 亿元为基准。
   7.2 基于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第 7.1 条所作出的业绩承诺,乙方作出以下承诺:
   (1)业绩保证期满,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本协议第 7.1 条所述业绩承诺,则乙方
承诺按照本协议第 7.1 条业绩承诺中的年均净资产收益率补偿甲方收益差额,补偿方
式即丙方同意从本条协议第 7.4 条第(2)款所约定的丙方用于质押担保的设备应收
款中予以扣减,补偿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设备应收款质押协议》另外签订)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若以下条件目标公司均未能实现,则乙方需将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目标公司净资产值与截至基准日净资产值的差额值相当的股
权质押给甲方 1:
   ① 2021 年度目标公司实现盈利;或② 以年均增值率达到 10%((引入投资者时
基准日经评估净资产值÷本次增资基准日净资产值)÷前述两个基准日期间的月份
*12*100%)的公司价值引入新的投资者。
   7.3 业绩保证期满后,若目标公司达到本协议 7.1 条所述业绩承诺,则甲方 1 应
即时解除对乙方上述股权的质押;若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本协议 7.1 条所述业绩承诺,
则业绩保证期满后当日,如丙方设备质押款不足部分,乙方应以 0 元对价将其所质押
的相应股权过户至甲方 1 名下。
   7.4.鉴于目标公司需向丙方采购相关设备进行其所投资的海水淡化项目。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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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目标公司所作出的本协议第 7.1 条的业绩承诺,丙方作为乙方 1 的唯一股东、目
标公司的关联企业,作出以下承诺:
   (1)业绩保证期间,对于目标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当目标公司向丙方采购相
关海水淡化设备时,丙方承诺其供应的设备金额不超过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中经
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扣除土地成本)的 70%,同时不得超过目标公司在海南省已
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同类设备平均单位价格。
   (2)业绩保证期间,丙方以其对目标公司的设备应收款对本协议第 7.2 条的目
标公司业绩承诺条款中乙方所应承担义务提供质押担保。目标公司向丙方采购设备的
每个项目,丙方均需以设备应收款向甲方 1 提供质押,并按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比例
分期进行。但是,每个项目所质押的设备应收款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若项目设
备合同款小于 1000 万元,则所质押的设备应收款金额不得超过设备合同款的 50%;
且设备应收款质押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若目标公司当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达到 8%时,则当年度质押的设备应收款应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给丙方,但必须保
证甲方 1 所质押设备应收款最低不得少于(每年 480 万元投资收益*5 年业绩保证期
剩余年限的总额)。
   (3)业绩保证期满后,若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本协议第 7.1 条所述业绩承诺,则
乙方、丙方或其所指定的第三方同意以丙方所质押的设备应收款余额(指按照本协议
第 7.2 条第(1)款完成补足义务后的余额)为限,按照甲方本次增资的投资价值受
让甲方所持有相应股权。
   7.5 业绩保证期满后,若目标公司达到本协议第 7.1 条所述业绩承诺,则甲方 1
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有权要求等比例向该第三方转让
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该第三方应同时受让甲方 1 和乙方等比例转让的目标公司股
权。转让时目标公司的价值应不低于其届时的净资产评估价值。
   7.6 业绩保证期间,目标公司如有新增海水淡化项目、常规水务市场投资或并购
项目,该等事项应由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符合海南省水务发展“十三五”规划(琼府办 2017 第 77 号)或政府其他水
务发展规划的,且项目预评估报告显示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 8%(含 8%)的新增
项目,若甲方所推荐的董事无正当理由否决该等项目达到 3 个,则乙方 1 有权要求甲
方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本次增资价格无条件转让给乙方 1 或其指定第三方。


                                     11
   7.7 管理层激励
   甲乙双方同意,业绩保证期间,若目标公司的年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 8%,则甲乙
双方同意将超过 8%部分的收益中的 20%作为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奖励。

   七、审议程序

   1、2018 年 5 月 1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江阴市
滨江扬子江路 66 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5 月 6 日以电话
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
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长龚国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
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东方骄英
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4,941.18 万元人民
币对东方骄英增资,其中 2,520 万元用于认缴东方骄英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2,421.18
万元溢缴部分进入东方骄英资本公积金。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
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能促进公司产品产业链延伸,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为依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客观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向关联方华控人居购买产品和劳务发生金额为 2,918.28 万元。公司与交易
方骄英投资、海南惟德、骄英能源在本次交易前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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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是为增强江阴市国有资本增值能力,促进产品产业链延伸,抓紧国内海
洋经济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深入推进的契机,与交易方共同拓展海南海水淡化等水
务细分市场,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十、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涉及的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8]第 1025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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