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19-04-27
——东材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5名监事,由3名股东代表和2名职工代表组
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
更换。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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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监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
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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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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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
票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告和保管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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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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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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