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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白银有色: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29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17-临 044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1 元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972,965,8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6,702,624.5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9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9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43-8812047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