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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煤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报告书2018-10-17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2018-035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相关议案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经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陕西煤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
    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如公司此次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
    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
    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公司当前股价未能体现出公司优秀的经营业绩和出色的资产质量,对陕


                                    1
西煤业良好的市场形象有所影响。为充分维护陕西煤业和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
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
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
份回购。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 A 股。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四)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每股 10 元。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

    (五)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 50 亿元。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 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10 元
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0,000 万股,占公司
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

    (六) 拟用于回购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 回购股份的用途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标的股份。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
用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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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作股权激
励计划或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决定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和用途
等;

    4、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
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


                                     3
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股份回购金额上限 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10 元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50,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
总股本的 5%。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公司股本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00,000         100.00              950,000         100.00
三、股份总数                 1,000,000         100.00              950,000         100.00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14,626,187,629.51 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6,741,944,472.71 元,流动资产 37,087,086,846.32 元。
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50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
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4.36%、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 10.70%、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13.48%。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 50 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
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陕西煤业和投资者利益,稳定投
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50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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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如下: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
本”)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共计
121,037,8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减持总金额为 439,301,790.13 元。
本次减持股份完成后,三峡资本持有本公司股份 405,869,05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06%,不再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上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30 日
发布的《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临 2018-021 号)。

    除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六、债权安排

    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了债权人公告。对于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
的债权,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回购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理(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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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2263695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后,公司将依法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八、法律顾问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
及《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如下:

    (一)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
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 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
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三) 如公司此次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
未能经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
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3、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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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

   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6、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
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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