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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2019-01-03  

						A 股代码:601238                    A 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01
H 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122243、122352            债券简称:12 广汽 02/03
           113009、191009                      广汽转债、广汽转股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接到控
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汽工业集团)关于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计划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拟
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具体内容详
见《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2)。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汽工业集团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
满,累计增持金额为 220,611,656.72 元,累计增持 19,344,345 股。本次增持后,广汽工
业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 5,499,140,069 股(含 A、 股),持股总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3.74%
(按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计算)。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广汽工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3,912,671,384 股(权益分派前,
含 A、H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64%(按 2018 年 1 月 31 日总股本计算)。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当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广汽工业集团作为本
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主体,计划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本
公司A股股份,拟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
元,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计划内容详见《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2)。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1、广汽工业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7 日进行了首次增持(公告编号:临 2018-043),并
在增持期间内陆续增持,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9 日、6 月 15 日、11 月 27 日、12 月 11 日披
露了增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4、046、088、093)。
    2、2018 年 6 月 12 日,本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广州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6)。权益分派实施完成
后 ,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213,426,150 股 , 广 汽 工 业 集 团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5,480,812,190(含 A、H 股)。
    3、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汽工业集团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满,累计增持金额为
220,611,656.72 元,累计增持 19,344,345 股。本次增持后,广汽工业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
份 5,499,140,069 股(含 A、H 股),持股总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3.74%(按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计算)。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认为:
    1、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次
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的增持人
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2、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并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