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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集团: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9-18  

						A 股代码:601238                    A 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65
H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债券代码:122243、122352            债券简称:12 广汽 02/03
          113009、191009                        广汽转债、广汽转股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9/23         -                2019/9/24         2019/9/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的 2019 年第五届董事会第 24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237,707,5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1,885,377.05 元(H 股现金红利按汇率折算后以港币分

派)。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9/23         -               2019/9/24        2019/9/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

     (2)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
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

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45 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