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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关于实施“11吉高速”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2017-06-06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 2017-035
债券简称:11 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1 吉高速”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6 日
         赎回价格:105.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 6 月 21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19 日)起 “11 吉高速”公司债
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
牌。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发行“11 吉高

速”公司债券,2017 年 6 月 21 日为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吉

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 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赎回“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11 吉高速”公

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全

部赎回(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7-018)。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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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1 吉高速”公司

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

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5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

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

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若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6 年、第 7 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 年 6 月 21 日为“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

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

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赎

回价格为 105.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800,000,000 元,兑付第 5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44,0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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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

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

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

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

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吉高速”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5 月 6 日、5 月 19 日、6 月 1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关

于行使“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及《关于行使“11 吉

高速”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通知“11 吉高速”公司债

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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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19 日)起

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 6 月 21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

相应的“11 吉高速”公司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19 日)起 “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将

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664798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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