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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进展公告2017-11-08  

						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7-059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收到《吉
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 01 破申 9 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2 月 8 日经长春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大豆植物油加工
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出具《关
于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说明》称: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吉
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67,137,593.14 元,负债总额 237,776,064.04
元,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经营状况为亏
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其住所地在
本院辖区,且其核准登记机关为市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院对本案具有
管辖权。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吉林东高
科技油脂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
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同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17)吉 01 破申 9 号之一,
具体内容“2017 年 11 月 7 日,本院裁定受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经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公开抽签遴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林东高科技油脂
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 年 11 月 7 日,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发
通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已由吉林中证律师事务
所接管。
    公司作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将会根据破产
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7 日




报备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3、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