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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8-03-22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经 2018 年 3 月 20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
省委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本企业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下列人员:
    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中的企业负责人不包括兼职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公务
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工监事及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统一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薪酬收入与员工收入相挂钩原则;
    (四)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
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实现业绩
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调整的重要
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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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
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保持指标相互统一,
目标相互衔接。
    第六条 董事会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将各项考核指标目标
值向经理层人员分解落实,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管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经营业绩目
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我公司主要考核经济效益,同时考核重大专项任务、
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社会效益。
    (一)基本指标(权重 60 分)。重点考核年度利润和净资产收
益率的完成情况,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二)分类指标(权重 20 分)。重点考核融资成本、费用控制、
债务风险以及资产质量等指标。分类指标原则上设置 2-3 项,在经
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三)重点工作指标(权重 20 分)。参照同类企业重点工作指
标设置要求,同时结合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社会责任设置 3-5
项重点工作指标,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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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目标确定
    第八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
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九条 企业考核目标值的确定。
    (一)基本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基本指标目标值按照董事会的
要求确定。
    (二)分类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原则上以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
平均值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比较,经济处于上行周期,采取从高原
则确定考核目标值;经济处于下行周期,采取从低原则确定考核目
标值。
    (三)重点工作目标值的确定。由经营班子提出,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 具体考核计分详见第六章《评分细则》。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照下列程序下达: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公司经营层
提出拟完成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及具体工作措施,并将考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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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三)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经营层
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考核期内,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
监控,对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指标提出预警和督促。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
核:
    考核期末,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
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业绩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
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
惩意见,并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
B、C、D、E 五个级别。A 级起点分数为 120(含)分,B 级起点
分数为 110(含)分,C 级起点分数为 100(含)分,D 级起点分
数为 90(含)分,90 分(不含)以下为 E 级。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
人薪酬分配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水平及支付方式按照《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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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薪酬分配系数为 1,总经
理、监事会主席的基本年薪系数在 0.9-1 之间确定,副职负责人的
基本年薪依据其任职岗位、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
负责人基本年薪的 0.6-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者未严格执行薪酬分
配政策的,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
期激励收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信访维稳事件等,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
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分细则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基本分值为
100 分。基本指标、分类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分别赋予不同比重。
       第二十二条 考核得分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重点
工作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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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指标为 60 分,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项考
核指标。考核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 60 分。
     利润总额指标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0.5 个百分点,加 5 分,
最多加 20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0.5 个百分点,扣 5 分,最
多扣 20 分。
     注:利润总额指标是指经财务报告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
润总额,企业季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
潜亏。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0.5 个百分点,加 5
分,最多加 10 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 0.5 个百分点,扣 5 分,
最多扣 10 分。
     注:①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
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②目标值如因政策变化及非主观因素影响应做合理调整。

    2、分类指标基本分为 20 分。分类指标包括党务工作、廉洁自
律、工会工作管理质量、安全生产、综合服务管理质量、人事管理
质量、财务、债权融资管理质量、投资、股权融资管理质量、工程
管理及工程计划管理质量、改扩建项目管理质量、收费服务质量、
分、子公司管理质量、当地证监局和上交所评价等。分类指标没有
加分,发生以上工作失误,按岗位分类视情节每项扣减 0.5-2 分,
扣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百分之三十。

    3、重点工作指标基本分为 20 分。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未完
成工作视情节每项扣减 0.5-2 分,扣分上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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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在年度考
核中给予扣分或减薪处理。
    (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视情节扣 1-2 分,并相应
调整业绩考核结果。
    (二)企业负责人未严格执行薪酬分配纪律的扣 3 分,追回违
规所得收入,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三)公司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吉林省国资委出
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规定,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
法律纠纷案件、重大信访维稳事件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视情节扣 0.5-2 分。
    (五)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整体经营业绩考核得
分扣 1 分,并扣发本人 5%-50%绩效年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整
体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扣 2 分,并取消本人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
    (六)没有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扣 2 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
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级别。
其中,A 级起点分为 120 分,B 级起点分为 110 分,C 级起点分为
100 分,D 级起点分为 90 分,E 级起点分为 90 分以下。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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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收入三个部分。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与年度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
    基本年薪=2×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薪酬分
配系数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七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行业
特点以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
素,公司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 1.5。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 2,各考核等级对
应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
    A 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 2;
    B 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 1.6-2,计算公式为(年度
考核得分-B 级起点分)/10*0.4+1.6;
    C 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 1-1.6,计算公式为(年度
考核得分-C 级起点分)/10*0.6+1;
    D 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分布区间为 0-1,计算公式为(年度考
核得分-D 级起点分)/10;
    E 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 0
    (各考核等级的考核分布系数区间为不确定数值,将根据确定
后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或综合考核评价结
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
绩考核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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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任期内三年考核得分平均值
    第三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
以内确定,各考核等级对应任期激励额度为:
    A 级任期激励额度为:任期内年薪酬总额*30%;
    B 级任期激励额度为:任期内年薪酬总额*【(任期考核得分-B
级起点分)/10*5%+25%】
    C 级任期激励额度为:任期内年薪酬总额*【(任期考核得分-C
级起点分)/10*5%+20%】
    D 级任期激励额度为:任期内年薪酬总额*【(任期考核得分-D
级起点分)/10*5%+15%】
    E 级任期激励额度为:任期内年薪酬总额*【(任期考核得分-80
分)/10*15%】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以及经济形势
发生重大变化的,经申请,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变
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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