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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9年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报告2020-03-2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9 年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5 号)核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吉林高速”、“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137,195,121 股新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 3.28 元/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6.88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 3,642,195.1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446,357,801.76 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
林高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吉林高速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东北证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10 日对公司进行现场
检查工作,其后以电话、访谈等形式落实现场检查相关后续工作,于近日完成全
部现场检查流程,现场检查对应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简称“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东北证券项目组通过查阅“三会”文件及材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
息披露情况、对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沟通等方式对吉林高速 2019 年持
续督导期间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东北证券项目组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
查看了“三会”文件,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规范、有效,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履行职责,依据上述
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东北证券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三会”
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
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东北证券项目组重点关注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
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资料和相关制度,对上市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访谈。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独立
性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已经使用完毕并已经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次现场检
查不涉及相关核查。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东北证券项目组查阅了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
访谈,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
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履行了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以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东北证券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定期及临时报告、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向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及行业、市场情况。经现场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关注监管机构最新的制度规定,及时履行制度
修订完善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现
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情况规范、有效,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要求履行职责,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
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以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