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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高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0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5 号)核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吉林高速”、“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137,195,121 股
新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3.28 元/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9,999,996.88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总计 3,642,195.12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357,801.76 元。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
高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东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吕灿林、孙涛
  联系电话     010-68573828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恒奥中心 D 座五层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518
  公司简称     吉林高速
  注册地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448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44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郝晶祥
 董事会秘书 隋庆
证券事务代表 徐丽
  联系电话     0431-84664798、0431-84622188
本次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类型
本次证券上市
             2018 年 5 月 28 日
    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点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告
年报披露时间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公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作为吉林高速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期间,东北证券遵守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相关披露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
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
成对吉林高速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吉林高速基本情况、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申报文件受理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变化,
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
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
括: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持续关注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督导公司健全
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
于公司的报道。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持续
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
记录及决议。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
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等方式与发行人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
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东北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吉林高速能够积极协调其内部有关人员及机
构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能
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内部资料,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
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阶段出具了各自的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等工
作,并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能够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证券
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