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九)2017-08-26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7-13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 142 名自然人诉公司和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4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大智慧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大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35,365,190.7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
(二)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
处罚,认定其发布的 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
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 142 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法院裁定的相关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
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 337 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本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87,536,045.27 元;
上述裁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裁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