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二)2017-09-09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7-15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611号、1167号《民事判决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8 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357,976.8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45,54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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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
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
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
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
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
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6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
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
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
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
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
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
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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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6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名自
然人投资差额损失21,905.80元、佣金损失40.4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
利息。
(三)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6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6名自然
人负担。与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智
慧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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