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三)2018-03-10
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8-033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十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5
日至2018年3月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
发来的(2017)沪01民初122号、1119号、1280号、1412号《民事判
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1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23,588,436.5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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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3日、16日和30日公开开庭对
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
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
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票,
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28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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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
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名自然人投
资差额及佣金损失9,724,104.6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28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28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
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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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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