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2018-06-30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8-08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
至2018年6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发来的(2017)沪01民初836号、1141号、1282号、1406号、1454号
《民事判决书》和(2018)沪01民初89号、124号、169号、262号、
399号、407号、450号、455号、530号及54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
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27名原告起诉公司、74名原
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7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4,439,20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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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17,924,033.9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8年1月3日、17日和30日、3月13日和14日、4月2日、4
日、17日、25日和26日、5月24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
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
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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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
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公司股票,
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98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
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
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8名自然人投
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2,109,665.6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98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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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3名自然
人负担。与原告98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
司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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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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