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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2018-06-30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8-08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

至2018年6月2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发来的(2017)沪01民初836号、1141号、1282号、1406号、1454号

《民事判决书》和(2018)沪01民初89号、124号、169号、262号、

399号、407号、450号、455号、530号及54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

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27名原告起诉公司、74名原

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7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4,439,206.10元;
                                  1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17,924,033.9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8年1月3日、17日和30日、3月13日和14日、4月2日、4

日、17日、25日和26日、5月24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

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

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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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

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公司股票,

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内。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

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98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

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

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8名自然人投

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2,109,665.6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98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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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告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3名自然

人负担。与原告98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公

司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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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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