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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七)2020-01-23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0-00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38份《民
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
6份《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详
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
175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
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合计358,144.1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75名自然人

                                   1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合计19,815,610.1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184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
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616,598.67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75名自然人)对
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
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
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
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88例上诉申请作出二
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55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3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
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
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 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判决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上诉人诉原告12名自然人的上诉申请,撤销《民事判
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2名自然人
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344,841.5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对于其余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76
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6,679,661.9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3)上诉人立信所依据判决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33名自

                                 3
然人)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
润产生影响。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对公
司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提出的35例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408号、422号、474号、482号、
484号、575号、932号、1358号、1367号、1388号、(2019)沪74民初
78号、546号、584号、613号、697号、898号、1179号、1214号、1227
号、1240号、1318号、1361号、1393号、1408号、1409号、1417号、
1455号、1460号、1462号、1739号、1768号、1769号、1770号、1771
号、1772号、1773号、1780号和1976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74号、375号、(2018)
沪01民终32号、33号、303号和3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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