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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辰实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2018-03-2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8 年—2020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京 证 公 司 发
【2012】101 号)的规定,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
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
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
会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充分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环境、
公司实际情况包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战略
等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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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
规划。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
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
报股东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且至少每三
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 如公司因外部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需要,
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司
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
可以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根据公司董事会判断可能会
对公司的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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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意见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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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4) 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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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
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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