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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
关资料,对公司董事会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
展等各种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及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2015年度,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担保余额为0)。2017年度,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泰德科贸有限公司提供1.1亿元美元的担保,为间接全资子公司亿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3.5亿元美元的担保,上述担保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三、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集团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本集团主营业务发展,不会对本集团的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且不存在损害本集团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本集团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集团在授权期限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本型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且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
用。

    四、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同
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张文辉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不影
响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意张文辉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力辉         李万军

                                                 吴智杰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