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
关资料,对公司董事会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李凤珍女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
安排,不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意李凤珍女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任财务总监刘玉新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
履职能力。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刘玉新女士担任公司
财务总监。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
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力辉 李万军
吴智杰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