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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11-14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下属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天宏选煤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收
购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安景文先生、唐建新先生、王兆丰先生、陈栋强先生认为,
本次下属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天宏选煤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收购后,生
产体系更加完整,且进一步扩大了洗选能力;同时,收购价格定价公允
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下属子公司平顶山
天安煤业天宏选煤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收购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李宝库先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李宝库先生认为天宏选煤
公司用债权抵付对价后剩余价款可以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董事会在对
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修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倡导“生态矿山”
的理念,提高公司矿区林木覆盖率,做好矿区林木种苗培育、病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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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管护工作。由于本次林业服务为公司和平煤股份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
马集团下属分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因此平煤股份拟修订和中
国平煤神马集团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之综合服务协议,增加综合服
务项目为林业服务。该关联交易遵循了《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交易必
要、定价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
性没有影响。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修订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
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收购集团设备租赁分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加强对各生产矿井的安全装备,满足各
矿生产投入需求,降低公司采购成本。交易双方同意,本次收购价格是
经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值,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集团设备租赁分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
回避表决,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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