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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煤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3-15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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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3
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9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1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15
关于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 17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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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认真对照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
查,认为公司2016年至2018年经营情况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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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拓宽融资渠道,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平
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方案如下:
      (一)债券名称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二)债券期限和品种
      本次债券的基础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在约定的基
础期限期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
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过基
础期限;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本品种债券。
本次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
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和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三)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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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期发行,各期附超额配售选择权,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
期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前述范
围内确定。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在公司不行使利息递延支付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如
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
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
向合格投资者询价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
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重
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协商确
定。
       (六)发行方式及配售原则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
式,网下申购由本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
券配售。具体定价与配售方案参见发行公告。
       (七)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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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债券不向发行人
股东优先配售。
       (八)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
息事件,本次债券下各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
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
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
数的限制。
       (九)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1、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
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
利息及其孳息:①向普通股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
      2、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
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普通股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
本。
       (十)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
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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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十二)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出现预
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
时,将至少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
实施;
      3、调减或停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三)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发行采取无担保方式发行。
      (十四)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的
方式进行独家主承销。
      (十五)拟挂牌转让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六)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之日起的 24 个月,若公司已在该期限内取得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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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无异议函,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债券发行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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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安排,为高效、有
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工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
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平顶山天安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
体方案及其他相关内容,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可续期公司债
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
券品种、发行时机(包括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数量等)、债
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是否行使延期
支付利息权及其相关内容、具体配售安排、终止发行、偿债
保障措施、募集资金用途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
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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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执行发行及申请挂牌转让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
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挂牌转
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
说明书、承销协议等)及根据适用法律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可续期公司债
券的挂牌转让事宜;
      6、办理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
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
调整;
      8、办理与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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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认真对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
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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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金需求,
公司拟在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
模不超过人民币 13亿元(含13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本次债券的发行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本次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
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可附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
的具体品种及期限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本次债券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债券的
票面利率水平及利率确定方式,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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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方式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及适用的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担保安排:本次债券不设担保。
      8、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
额包销的方式进行独家主承销。
      9、偿债保障措施: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预计
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
同意公司采取如下措施,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在偿清本次债券本息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
的实施;
      (3)调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10、上市场所: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
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11、还本付息: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
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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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决议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
起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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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
行公司债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全
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公
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
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置回售或者赎回条款、评级
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申购和配售
安排、上市地点、偿债保障措施,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募
集资金用途范围内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具体执行本次债券发行及申请上市所有必要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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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
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及根据适用法律进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
      6、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等事项;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
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
整;
      8、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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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了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
而进一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拟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为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永
续中期票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本次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的规模为不超
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人民币 20 亿元)。
      2、发行期限:本次公司拟发行的永续中期票据定价周
期不超过 5 年,可以为单一品种或数个不同的品种,在每个
定价周期末,公司有权不行使赎回权,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
过定价周期;在公司行使赎回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3、发行利率:本次公司拟发行的永续中期票据利率按
照市场情况确定。第一个定价周期内各计息年度发行利率保
持不变,自第二个定价周期的第一个计息年度起,每经历一
个定价周期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公司有权于第一个定价周期
内最后一个付息日及其后每个付息日,按面值加应付利息赎
回本期债券。
      4、发行方式:本次公司拟发行的永续中期票据由兴业
银行独家承销。
      5、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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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6、担保安排 :本次公司拟发行的永续中期票据不设担
保。
      7、决议有效期:本次拟发行永续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
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发行永续中期
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在上述发行计划范围内,根据公司
资金需要、业务情况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永
续中期票据的有关事宜。
      三、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
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最终
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公司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永续中期票据的发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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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
       的认可,结合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为保护股东合法
       权益,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价合理回归,经综合考虑
       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一、拟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因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为
       提振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拟进行股份回购。
              (二)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回购股份的 50%计划用于注销以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剩余的 50%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计划按最新的回购规则在发布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进行减持。
                           拟回购数量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按回购价格上限   例(%)(按回购价                    回购实施期限
号                                                                   (万元)
                                计算)        格上限计算)

     计 划 注 销 以 减少                                                           自本次股东大会
1                              2,495-3,050      1.06%-1.29%       13,500-16,500
     公司注册资本                                                                  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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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维 护 公 司 价值                                               自本次股东大会

2   及 股 东 权 益 所必   2,495-3,050   1.06%-1.29%   13,500-16,500   审议通过之日起

    需(计划减持)                                                    不超过3个月

        合计              4,991-6,100   2.11%-2.58%   27,000-33,000      -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价格
      上限拟不超过 5.41 元/股(暂按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每股
      净资产,后续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为准)。实际回购股份价格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
      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
      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
      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本次回购股份总金额以 2.7 亿元为下限,上限设置为 3.3
      亿元。
               若按照 2019 年 3 月 1 日收盘价 4.17 元/股测算,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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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数量区间 6,475 万股~7,914 万股之间,回购股份比例
区间 2.74%~3.35%之间。若按照回购价格上限 5.41 元/股(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每股净资产)测算,回购股份的数量区
间 4,991 万 股 ~6,100 万 股 之 间 , 回 购 股 份 比 例 区 间
2.11%~2.58%之间。
      本次回购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具
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
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
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用公司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等自筹
资金方式解决。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对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对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回购,未来
用于出售的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
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不超过 3 个月。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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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
  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根据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3.3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5.41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公司将回购 6,100 万股股票。若回购
  股份 50%全部用于注销,控股股东平煤神马集团持股比例从
  54.27%提升至 54.98%。公司股本情况变化对比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若50%用于注销)
    类别
                      股份数额(股)    比例(%)   股份数额(股)    比例(%)

有限售流通股份        -                -            -                 -

无限售流通股份        2,361,164,982     100.00%     2,330,664,982         100.00%

    总计              2,361,164,982     100.00%     2,330,664,982         100.00%

           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本次回
  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
  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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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4,701,278.8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277,631.85 万元。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为 1,704,655.74 万 元 , 公 司 货 币 资 金
1,080,744.29 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 33,000 万
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
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 0.7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比例为 2.58%,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1.94%,占货
币资金余额的 3.05%。
      本次回购计划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
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振
投资者信心,并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公司认为本
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
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
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
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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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本次回购期内无股份增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
为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
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
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
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
人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由公司回购部分已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经自查,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
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
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在本
次回购期间无股份增减持计划。
      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的 50%,计划用于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回购股份剩余的 50%,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计划按最新的回购规则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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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月后进行减持。
      五、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若注销,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
求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
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
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证明债权债务关
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
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
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
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回购方案要求择机回购公司
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董事会确定股份回购的具体用途;
      4、授权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
执行本次回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协议、合同和文件;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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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
理工商登记备案;
      6、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市场具体情况调整具体实施方
案;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
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8、办理其它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
事项。
       七、回购方案实施的风险分析
      1、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
议通过。
      2、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上升,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
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届时公司可停止
实施后续回购股份。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风
险。
      4、回购股份注销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
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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