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增资控股,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将逐步拓宽,经营业 绩将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宽和资本金规模的扩大而增加,从而能够增加 本公司的投资收益,同时有利于拓宽本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 本。由于增资财务公司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 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