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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30  

						 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
                      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二期 A 股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29 日,并
同意以授予价格 4.866 元/每股向 15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A 股普通股股票 26013
万股。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   虎   钟瑞明   杨春锦   余海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